2025年4月11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71992.64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王某甲与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经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闫某需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王某甲支付欠款65000元,若未按期支付则自愿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后被执行人王某、闫某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1月9日,王某甲向霍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知王某、闫某到院处理未果,王某、闫某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局法官经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后发现王某、闫某名下银行存款仅有6900余元,不足以偿还所有执行款,在扣划69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执行法官又查询到王某名下存在多笔保险投保信息,法官遂向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某保险账户,并向当事人告知如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扣划保险的现金价值。后王某未作任何回复,法院依法于3月28日、4月8日分别扣划王某保险现金价值共65092.64元至申请人账户中,至此,王某甲的案款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保险产品已纳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财产,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当事人名下的保险财产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霍城天平来源:霍城天平

2025年4月11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71992.64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