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丨平凉法院十大案件之九

来源: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4月12日召开的平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在4月12日召开的平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平凉建设,我们创设专栏,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2020年度平凉法院十大案件的相关情况。

【案件九】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田某甲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吉能送变电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称吉能公司),受公司委派在静宁县变电站项目工地从事电器安装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保险。2019年4月28日7时30分上班后,田某甲哮喘病发作,当日9时许,工地负责人田某乙(田某甲之兄)发现后安排田某甲回宿舍休息。当日14时许,田某乙将田某甲送往静宁县威戎中心卫生院诊治,田某甲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四肢抽搐、呼之不应等重度哮喘症状,卫生院和静宁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急救医师对其施行抢救措施无效,于17时20分宣布田某甲临床死亡。2019年9月,田某甲亲属申请要求对田某甲的死亡认定为工伤。经调查证人、收集住院病案、吉能公司答辩,人社部门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甲的死亡视同工伤。吉能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吉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19年4月28日上午,田某甲自感身体不适后于当日9时回宿舍休息至下午2时许才到医院寻求门诊,且诊断当中神志清醒,能够自述病史,于当日15时30分后“步入病房”入住静宁县威戎中心卫生院,并无在岗突发疾病,更无径直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形;其直至当日16时35分才“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等症状,哮喘疾病突发严重时已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实施抢救措施。人社部门认定田某甲的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抢救等四要件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证据不足;且人社部门受理案件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未提交向吉能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的凭证、未在法定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行政文书,存在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近年来,职工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比较多见,但究竟如何把握“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及其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本案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准确贯彻立法本意,明确界定认定标准,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切实纠正“人死为大”“谁死伤谁有理”甚至“谁能闹谁有理”等错误观念,以公正裁判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传递出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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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尚楷耘 编辑/冯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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