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权出让协议所获得的开采矿藏、获得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一权利是国家将自己所有的矿藏通过法定程序让渡给符合条件的特定主体。
通过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采矿权具有如下特征:1、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2、采矿权的取得需经过行政许可的授权;3、采矿权的行使是通过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来实现的,4、采矿权行使的结果是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
采矿权与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统称矿业权。
如何取得采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采矿权的原始取得,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程序才能获得。行政许可程序包括获得采矿许可证或者签订采矿权出让协议等方式。前者是典型的行政许可程序,后者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采矿权。
采矿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而取得。通过转让获得采矿权被称为采矿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本文分析的不包括一级市场新设采矿权,只针对二级市场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情形。
采矿权的转让方式
鉴于采矿权是一种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双重属性的财产权利,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共同规范调整,由此衍生出其在主体、客体、流转和权利行使等方面的诸多特殊问题,许多涉及采矿权流转的问题,包括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都存在着长期和激烈的争论,所以我国采矿权二级市场的流转,经历了从禁止交易-有限交易-放宽交易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目前,针对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六十七条: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从上述规定基本可以总结出,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赠予、继承、交换等。
(一)出售: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其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作价出资: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采矿权作价出资后,原采矿权人不再享有采矿权,所投企业成为新的采矿权人。因为采矿区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也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关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的要求。
(三)合作:采矿权合作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重组改制: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应该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需要矿山企业去变更采矿权主体,比如因矿山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只有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才需要履行采矿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至于采矿权出租、承包这两种方式,其交易本身并不会导致采矿权主体发生变化,而采矿权抵押在2014年7月份,已被原国土资源部通知停止执行;采矿权承包原来是不允许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也承认了采矿权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只是要求采矿权人不能放弃矿山管理,仍然要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矿权转让流程及手续
鉴于采矿权转让具有很强的行政审批特性,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转让采矿权,均需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首先,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其次,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还需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转让申请递交后,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新的采矿权人。
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介绍及流程梳理
作者:陈渊 李莉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采矿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权出让协议所获得的开采矿藏、获得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