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过,这段时间大家都在忙着收快递、拆快递吧?大家现在估计都离不开网络购物了吧,相信从头到脚,从里到外都可以从网上购买并快递到手上。正所谓“大家不出门,便得天下物”。
在平常的日子中,大家就时不时收到几个快递,那在上周双11购物节的重大日子中,是不是都开启了“买买买”的购物模式,在这一周都进入了“拆拆拆”的快递模式呢,估计拆快递都拆到手软吧。吴律师当然也不会错过参与双十一这样一个几千亿的项目啦,在双十一也忍不住剁手购买了很多东西,拆快递的时候跟猜盲盒一样都不知道拆的快递是哪个商品。
根据国家邮政局监测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零点,仅天猫一家,“双十一”期间包裹总量就达到23多亿件,“双十一”日均快递业务量差不多达5亿件,这么多快递如何在尽量短的时间里送到我们的手上呢,大家在网上买完东西后,是不是每十分钟查一次物流,看谁都像是送快递的。
当然有的快递晚上下单早上就到手上了,但有的快递游遍了中国的大江南北才来到你的身边,在双十一有这么多快递的情况下,你还可能在新闻上看到你的快递,有可能在水里,在火里,就是不在你的手里。那这些“消失的快递”怎么办呢?
不是每一件商品都是当初你在网上购物时看到它的模样,经过几天甚至十几天快递之后它就变了个样,比如买的是蜜薯,寄过来的是烂薯,本来买的是鲜花,寄过来的时候却成了干花。
之前还看到快递的暴力分拣,本来是完整的一套瓷器,寄过来的时候却是七零八落的碎片,当时购物的时候有多开心,此时的心情就有多郁闷。那这些又怎么处理呢?
双十一有这么多的快递需要处理,相信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寄快递的过程中不仅有商品的损害,也会在和快递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生一些人身伤害的纠纷。
而国家最近也出台了关于快递员可以评职称的规定,以便可以更规范的管理快递这个行业,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和持续发展。相信在快递员评职称后,不仅可以满足快递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可以更好地为我们的快递保驾护航。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吴律师今天就着“双十一”收快递的热点时刻,给各位听众朋友们送上一份“快递”相关的法律知识包裹,《叮咚!你的“快递法律知识包裹”到了!请查收!》这就是我们今天的话题!
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主要是探讨在寄快递和收快递过程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去解决呢?主要聊四个问题:一、邮寄快递时禁止寄递的物品有哪些?二、快递包装背后的个人信息安全知多少?三、商品在快递中损毁如何维权?四、如何与快递员打交道?
一、邮寄快递时禁止寄递的物品有哪些?
虽然说通过快递寄送东西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随意的快递给他人的。有时候人们会通过快递寄送各种千奇百怪的东西,有时我们也可能会无缘无故的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快递,之前山东的一个人就收到了他前女友的一份“泪目”的情人节礼物:整整一卡车洋葱!甚至有些人会通过快递寄送一些危险物品。
为了社会安全,国家对于某些物品作出了严格的管控,禁止随意流通的。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6年11月7日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该规定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于禁寄物品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该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得随意寄递国家明确禁止的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所以说公民从网上购买或寄送一些个人的生活用品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随意寄送以上这些禁寄物品,不然不仅会遭受财产损失,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二、快递包装背后的个人信息安全知多少?
在双十一购物节中就有几十亿个快递包裹,在这几十亿件快递的背后,涉及如何处理快递包装,这快递包装不仅关系到垃圾分类,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快递的包装上记载着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
之前有一个新闻报道,有一个快递员汪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查看快递单号时会对每张单号进行拍照,来获取个人的信息,每次大概都是几百条。而且他还专门挑那些购买保健品、书画礼品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从而筛选出更优质的作案目标。根据行情,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大概卖2元左右,他们大概涉案金额200多万,卖了一千多条公民的个人信息,真是作案范围大。
根据刚公布的《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大家是不是会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和骚扰短信,这就有可能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所以,大家在寄快递填写信息的时候不要把个人信息填得太具体详细,注意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同时,如果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利用了给自己造成了困扰和损失,也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
三、商品在快递中损毁如何维权
其实不管是寄快递还是收快递,我们都希望物品能够完好无损的送到我们的手上,但现实总是事与愿违,不是碎了,就是丢了,还有可能被掉包,总会缺个少个什么东西。而当我们去找快递员或商家理论时,要么是互相推卸责任,要么就是赔一点根本与物品不匹配的钱不了了之。
之前就有一个案例,何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一块玉石并已经支付了几万块钱的货款,由王某寄给何某,然后王某就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这块玉石,收件员当场收取了王某交付的玉器一件及运费,并将打印好的快递运单交付王某,该运单记载了单号、收件人及寄件人的姓名、地址、付款方式、运费、托寄物、寄件日期等信息,其中托寄物一栏记载为“玉石”。
但何某却迟迟没有收到玉石,然后就要求王某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王某就找到快递公司要求他们赔偿,但他们就想赔几百块钱了事。那类似这样的事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王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责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要是快递公司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是因为托运人、收件人过错、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不然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一般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托运人、收件人有过错呢?
比如快递员已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了,打电话让收件人来取货时,收件人因不方便或其他原因,明确指示快递员将货物放到某处及签收人,同时快递员通过短信或电话录音的形式记录了收件人指示的内容,还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了将货物放至收件人指示地点及交付指定人员的事实,那如果货物丢失的,快递公司以收件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而抗辩其不承担责任的,是有可能在法庭审理中被法官采纳的。
但比如很多快递员就打个电话或发个短信就随意把物品放在门口,窗边等等,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内容,要是商品就因此丢了,快递公司要是以商品已经被送到目的地为由拒绝赔偿,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
如果不能证明上述免责事由,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如何赔偿及赔偿数额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海涵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很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如何证明托运的物品价值是个焦点问题,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在运输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在快递单上书面声明物品价值,或者进行报价,这样才能在、邮寄物品损毁时得到一个满意的赔偿金额。
四、如何与快递员打交道?
快递员作为快递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的快递,快递员已经成为了我们最熟悉的陌生人。我们几乎每天都会和快递员打交道,他们熟悉我们住在哪,叫什么名字,平常接电话接得最多的估计也是快递员的。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大家就只是收快递时的一面之缘,但也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比如,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就是通过冒充快递员来进行诈骗的,主要作案方式是“快递员”打电话给你声称“您的快递丢了,可全额理赔”,然后要求加微信好友,一旦您相信了,就发送一个链接或二维码,然后您的钱很快就被转走。大家切记不要随便加“快递员”的微信,随意点击陌生的链接。
另外,有些快递员会把快递送到家里,见家里就只有一个人在的时候,有可能就会心生歹意,图谋不轨。因此,在家里收快递的时候尽量让快递员把快递放在门口就好了,不要随意让快递员进入家里面。
还有就是也可能会在收快递的时候因为一些事与快递员发生口角之争,甚至出现动手打人的。大家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尽量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或司法救济,而不要随意动用个人武力。当然一般在收快递的时候不会出什么事,但还是提醒大家在收快递的时候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另外最近发生的一个重磅消息是,快递员也可以评职称了。人社部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将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
说明快递员也可以像白领一样参加职称评定了。以后你收到的快递有可能是不同职称级别的快递员配送的。快递员可以评职称了不仅可以规范快递行业,提升快递人员的职业和技能素养,或许以后暴力分拣的现象也会减少呢,对大家或大家的快递不失为一件好事吧。
02 海涵律师建议
快递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提示大家,采用快递方式运输接收物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 要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
② 要详细填写快递单,表明物品价值;
③ 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④ 要快递前进行保价,特别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并保留好邮寄单和保价单等凭证;
⑤ 要先验货后签收,保障自身权益。当然最重要的是要保存好上述所有文件的相关资料,以防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有证据证明上述的事实。
比如可以把我们与快递员、快递公司的的一些沟通记录截屏或用文字记载下来。以及在网上购物时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商品的单据都应该保存好,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过程中的证据使用。
大家难免会在收快递或寄快递的过程中遇到一些纠纷,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仅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忙,也可以去国家邮政局网站申诉,不管是普通快递还是专门的快递,国内快递还是国外的快递,如果自己的快递出现了任何麻烦,都可以在该网站注册后提交自己的申诉请求,国家邮政局会及时处理的,地址详情如下:http://www.spb.gov.cn/。
当然大家也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或者快递公司内部的投诉建议电话,进行处理,总的来说就是大家有有意识的收集证据,出现问题及时找相关的渠道进行反馈处理,让我们的购物过程更舒心。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叮咚!你的“法律知识快递”到了!请查收!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双十一刚过,这段时间大家都在忙着收快递、拆快递吧?大家现在估计都离不开网络购物了吧,相信从头到脚,从里到外都可以从网上购买并快递到手上。正所谓“大家不出门,便得天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