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次修正后利息该如何计算?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等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实施,当时,笔者就修改后的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等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实施,当时,笔者就修改后的民间借贷的利息该如何计算进行了介绍,但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二次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利息计算的方式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那么调整之后的利息该如何计算?笔者就修改后的利息该如何计算进行简单的介绍,以供读者进行参考。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避免产生混淆,将该法变迁过程罗列如下:
2015-08-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解释”)
2020-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第一次修正”)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第二次修正”)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的
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期内)利息的
1.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按照原解释进行计算,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年利率24%-36%部分的利息为自愿偿还;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不予保护。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原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第二次修正)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3.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四、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未约定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上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约定借贷利率,以免因没有约定而无法主张或因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致使约定无效,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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