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自然人的执行案件办理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执行案件的终本的情形。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无法确定财产份额,极易产生争议,通常需要申请人另行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继续执行。
01、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在诉讼中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未负债的另一方并不能被认定为被执行人,但是法院仍可以在执行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划,在保留夫妻一方份额的前提下进行执行。
如在“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中,法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且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结合到案件事实,在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后,共有人认可查封冻结措施,且愿意扣划部分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视为已经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涉案财产。
这种相较于代位析产诉讼而言更为便捷,但是需要夫妻另一方配合法院进行执行,相应条件不易达成。且在实务中,也有法院不直接处置单独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共有财产,需要提起析产诉讼进行处置后再行处置。
02、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代位析产之诉是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与他人存在共有财产的前提下,债权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1.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通常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在债权尚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无权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设立的目的在于为被执行人,确定共有财产份额,为执行扫清障碍,避免因执行无法解决争议导致案件办理的延宕,债权人代为的基础在于其具有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财产。
(2)债权人已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名下无其他财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属于执行程序的配套措施,在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债务人清偿能力,一般而言只有在取得法院终本裁定后,才可以确认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反之,在执行案件终本后,只要能证明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且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也无法提起对共有财产的代位析产诉讼。
(3)被执行人怠于分共有财产或分割未得债权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不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不清偿债务的;对共有物协议分割,但债权人不予认可分割协议。
2.代为析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在法院管辖中,需注意共有财产的类型,在“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077-001)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共有纠纷下的案由。应当区分共有财产为动产或不动产。仅涉及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案诉请确认的系李某涛对房屋、车位享有50%的份额,属于《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进行代为析产时,应根据财产线索的性质,确定受理法院,避免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03、结语
债权人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配偶方态度、财产登记状况、共有财产类型等,选择最适宜的路径。同时,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动态,确保在合法框架内高效实现债权,以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梗阻,破解 “执行难” 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困境。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路径
作者:刘智萍 魏伟东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针对自然人的执行案件办理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执行案件的终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