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战升级!微短剧改编授权争议背后的法律焦点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相关事件 6月26日,改编自热门IP的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正式登陆优酷平台。就在该剧上线前夕,一场沸沸扬扬的著作权争议将其推上舆论风口。

一、相关事件
6月26日,改编自热门IP的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正式登陆优酷平台。就在该剧上线前夕,一场沸沸扬扬的著作权争议将其推上舆论风口。6月24日,晋江文学城发布声明明确指出未向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哇唧唧哇”)授予《偷偷藏不住》的网络微短剧改编许可。面对版权方的公开质疑,哇唧唧哇立即作出回应,强调其改编行为完全基于合法有效的授权合同,双方在24小时内连续通过官方渠道就影视授权范围、合同履行细节等问题展开隔空对峙。
晋江文学城称双方于2022年签署《偷偷藏不住》影视改编主合同时,已特别约定“无默示授权”条款——凡未取得作者明确书面许可的权利,均不得擅自使用。该主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双方于2024年5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再度明确授权边界:若剧集在广电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类别与合同授权类型不符,或申请办理与授权范围不一致的制作、发行、播放许可证等行为,均将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未授权权利。
针对版权争议,哇唧唧哇方强调其开发制作该作品完全基于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及长期合作惯例的恪守。据其声明披露的内容显示,涉事方在2019年签署影视改编授权合同时,已对“网络剧”作出明确界定——特指“通过互联网渠道仅在视频平台播出的连续剧作品”,且合同文本中未设置任何关于单集时长的限制性条款,声称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未对“网络剧”的范畴进行重新阐释,更未在授权条款中特别排除基于原著改编的任何类型网络剧开发权限。
二、授权范围争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中,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有线或无线数字传输渠道,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访问权限的行为权限。第十四项改编权指作者基于原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从而形成全新作品的知识产权。此权利涵盖对原作内容、结构或表现形式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创作行为。
当前法律争议焦点集中于短视频平台上的微短剧创作是否构成对原作的“改编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判断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才能认定为“改编行为”,其一,改编行为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实质保留基础之上;其二,该改编行为需最终形成具有独立著作权属性的新作品。只有当原作独创性表达与具有独立著作权属性的新作品两个要素同时成立时,方可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同时,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第三点,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据此,分为“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和“其他微短剧”。目前按照晋江文学城与哇唧唧哇所披露的内容来看,尚不能完全界定本次事件的定性,具体还要依合同约定、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等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侵权认定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突破授权边界的侵权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即构成侵权。在微短剧领域,该条款衍生出两类特殊侵权形态:一种是肢解式侵权,即将完整作品拆解为数百集微短剧,实质上构成变相复制。另一种是元素掠夺式侵权,仅移植原作人物名称或世界观设定,但剧情与原著无实质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认定。
(二)作品完整权保护规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系维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法定权益。司法实践中,微短剧改编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场景,如片面放大传播,刻意截取原著中暴力、色情等争议性内容进行过度渲染,进行角色颠覆性改造,又或者是对原著核心人物进行与原设定相悖的重新塑造,如将具有正面形象的英雄主角改编为反派角色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第10条保护作品完整权系维护作品不受歪曲的规定。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
《著作权法》第53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
综上所述,此次事件将微短剧改编领域的版权规范问题暴露在聚光灯下。据业内人士分析,表面争议虽聚焦于“微短剧是否属于传统网络剧范畴”的界定分歧,但深层症结实为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版权授权链条中存在的标准模糊与流程漏洞。这种不规范操作不仅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更可能影响原创生态的健康发展。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