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位于西非的东南部,非洲几内亚湾西岸的顶点,首都阿布贾,国土面积923768平方公里,人口2.27亿(2025年),202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997亿美元,是非洲第一大经济体、非洲第一人口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于1971年2月10日建交。
中国与尼日利亚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2005年,中尼两国元首就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达成共识。2009年两国举行首次战略对话。此外,中尼签有贸易、经济、技术、科技合作和投资保护等协定,并设有经贸联委会。尼日利亚是中国在非洲的第一大工程承包市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大贸易伙伴和主要投资目的地国。2024年,中尼双边贸易额219.64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额189.5.0亿美元,进口额30.12亿美元。[1]
2024年,中尼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双边经贸合作注入新动力。双方计划通过共建“一带一路”与尼日利亚“重燃希望”施政纲领对接,推动基建、贸易、金融、新能源等“四驾马车”协同发展。中国和印度已成为尼日利亚最大的进口来源国,两国进口总额达到20.31万亿奈拉。这是根据尼日利亚国家统计局(NBS)发布的2024年最新贸易报告得出的结论。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对尼日利亚的出口额为14.14万亿奈拉。这些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电子产品、机械、纺织品和工业设备,这些产品在尼日利亚的制造业和技术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尼日利亚也是湖南对非贸易重点国之一,2024年长沙设立尼日利亚出口产品海外仓,促进腰果、木薯等农产品对华出口。
2025年3月,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的会展中心内,中尼两国官员与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同见证《2025年尼日利亚-中国双边商业、贸易与投资峰会》的开幕。这场备受瞩目的盛会,标志着两国正以更开放的姿态迈向深度经济融合,随着中尼合作从“贸易导向”向“发展驱动”转型,非洲最大经济体有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占据独特地位。
01.尼日利亚投资经贸法律
1、贸易法规
尼日利亚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业、贸易与投资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贸易、国内和地区贸易管理,并制定相贸易政策以及管理商标、专利和反倾销等事务。
尼日利亚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尼日利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尼日利亚进口指导原则》《商标法》《尼日利亚海关货物管理法》和《海关和税收管理法案》等。
2、外国投资法规
尼日利亚工业、贸易与投资部是尼日利亚投资主管部门,其下属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是尼日利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尼日利亚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促进尼国内和国外的直接投资,协助外国公司与政府各部门联系及办理有关的注册手续等。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2]是尼日利亚政府规范和鼓励国内外投资的基本法。尼日利亚政府于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成立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尼境内的所有投资事务,同时承担联络投资者和政府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作用。该法令取消了外国投资可持股份的上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油气以外的其他投资领域拥有100%的股权。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为武器、军火、麻醉剂的生产贸易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的生产。
该法规定:(1)外国投资者可用任何可汇兑货币购买尼日利亚公司的股份;(2)扩大外国股份支付方式,包括零配件、原材料、和其它所需业务资产,无须支付外汇;(3)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加限制汇出和转让利润和红利,甚至撤回资金,无须政府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只需凭适当文件,由相关的尼日利亚公司证明所得利润,指示指定的外汇经纪人转移资金,以便吸引外国投资者;(4)通过尼日利亚公司获取和支付外汇贷款和利息,无须事先征得政府部门同意;(5)尼日利亚政府保证投资者资本不会被国有化、没收(如果由于国家或公共利益需征用,政府将给予公正足额的补偿,所有权人同时有权就补偿事宜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形式强制转让。
3、经济特区规定
尼日利亚亚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建设主要由工业贸易和投资部下属的出口加工区管理局(NEPZA)牵头负责,该单位成立于1992年,旨在推动尼日利亚合作区投资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外汇收入,加强技术转让,提高制造业水平,促进非石油行业发展。该局于成立当年即颁布了《尼日利亚63号法案》[3],规定了有关政策并施行至今。2014年,尼日利亚时任总统乔纳森签署颁布了《尼日利亚工业改革计划》[4](NIRP),作为尼日利亚工业发展五年规划,也将合作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根据尼日利亚有关规定,经济合作区内企业可享受免除各级政府税费、进口原材料关税、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外资投资股本可随时撤出;签证配额不受限制;产品可自由销往全国各地以及24小时电力供应;一站式服务;园区内不得罢工等优惠政策。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尼日利亚海关、财政部、工业、贸易和投资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执法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很多优惠政策难以落地,且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管理方式较弱,合作区所在州政府对运营管理拥有更大话语权。
4、司法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尼日利亚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联邦一级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宪法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是尼日利亚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联邦和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纠纷,审理上诉法院的申诉,并拥有所有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宪法法院负责审理一切有关联邦宪法解释和实施的案件。上诉法院对总统选举有专属管辖权,负责直接受理有关职位权限、总统、副总统职位空缺等事务中出现的纠纷;听取并终审联邦和各州高等法院和州沙里亚伊斯兰教上诉法院的申诉。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有约束力。联邦高等法院负责直接受理联邦政府及其有关下属机构关于税收、海关、银行、知识产权、国籍、移民等诸多方面的纠纷,联邦高等法院还拥有刑事犯罪,特别是刑事重罪的审判权。联邦高等法院无上诉管辖权。州一级法院包括州高等法院、沙里亚上诉法院和习惯法上诉法院等。地方政府一级设有地方法院。各州和联邦首都区都有其高等法院,对除其他法院保留事项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拥有一般管辖权,沙里亚上诉法院负责涉及伊斯兰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习惯法上诉法院负责涉及习惯法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
在尼日利亚解决商务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适用尼日利亚本国法律(英美法律体系),可要求国际仲裁或异地仲裁,也可以进行调解。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1988)》对仲裁、调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整个尼日利亚联邦。一些州也制定有本州的仲裁与调解方面的法律,例如《拉各斯州仲裁法(2009)》适用于在拉各斯州发生的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适用的其他法律),《拉各斯仲裁法院法(2009)》创设了拉各斯州的仲裁法院。此外,某些特殊争议的仲裁,如劳资争议仲裁受《劳资争议法》支配。尼日利亚主要的仲裁机构包括: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尼日利亚分会)、拉各斯国际商事仲裁地区中心、拉各斯仲裁法院等。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5],仲裁裁决不管在哪个国家做出,均被认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强制执行[6]。尼日利亚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成员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寻求承认和执行时,《纽约公约》适用于在尼日利亚或其他任一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裁决。
此外,作为WTO成员国,其完全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各项程序。
02.尼日利亚经贸投资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源自三个方面:政局稳定性、政治廉洁度以及国际关系复杂性。首先,政局的不稳定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以尼日利亚为例,其从军政府向民选政府的过渡仅历经二十年,政党更迭尚不成熟,政策制定存在一定的波动性[7]。政府施政稍有不慎,便可能触发公众不满,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如2020年在青年群体中爆发的“ENDSARS运动”。其次,政府的廉洁问题会导致企业运营成本上升。尼日利亚在全球清廉指数中的排名较低,位列第146。地方官员对华人企业的不当索求行为屡见不鲜,对此,许多华人深有感触。最后,国际关系的压力也会为中尼合作带来不确定性。尼日利亚与欧美国家的关系复杂多变,同时与周边国家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国内激进组织产生影响,进而干扰政府与中国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主要来源于恐怖活动、族群冲突、绑架事件以及传染性疾病。首先,恐怖活动,如极端恐怖组织博科圣地的行动,容易引发社会动荡,进而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鉴于尼日利亚的国情,此类组织可能长期存在,因此企业需要持续关注相关动态,以避免受到波及。其次,族群冲突造成的社会撕裂也是一个重要风险因素。尼日利亚内部存在严重的族群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特别小心,以防卷入族群冲突。此外,尼日利亚的绑架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针对华人的武装抢劫和盗窃案件频发,治安状况堪忧。值得一提的是,尼日利亚境内的绑架案占全球的25%,同时几内亚湾的海盗活动也需引起关注。最后,尼日利亚是全球疟疾高发区,同时还存在霍乱、埃博拉、艾滋病等多种传染病,由于当地医疗水平有限,这一问题需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涉及经济萎缩、高通胀率、外汇储备波动以及汇率贬值等问题。首先,由于经济结构单一(如过度依赖石油),加之疫情反复,尼日利亚经济面临萎缩风险。这将进一步影响政府的产业政策、就业率以及社会稳定。其次,尼日利亚的通胀率持续高企。作为出口导向型经济体,其货币奈拉存在贬值压力。预计未来通胀率将维持在15%左右,因此以奈拉为结算货币时,需留意贬值带来的影响。最后,尼日利亚外汇储备的波动性较大,给企业资金兑换带来不确定性。同时,奈拉汇率也受到影响;在疫情期间,尼日利亚央行已多次调整奈拉汇率,但结合当前国际形势来看,未来汇率贬值风险依然显著。
4、劳动用工风险
在尼日利亚,获取外籍员工准入许可面临诸多困难。企业如需雇佣外籍员工,必须向尼日利亚内政部移民局申请相关配额并办理工作居住证。然而,这些申请程序繁琐且难以完成。例如,每位外籍劳工需培养两名当地学徒并支付高额费用,同时还需提供大额的纳税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企业常遇到拖延办理、材料丢失等问题。此外,尼日利亚办事人员存在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给外国人出入境带来诸多不便。
5、法律风险
相较于非洲其他国家而言,尼日利亚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由于其经济的高度开放性,联邦政府已针对企业商事纠纷设立了专门法庭进行调解处理,如税务法庭、劳动纠纷法庭以及投资法庭等。然而,企业仍面临着对当地特色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风险。例如,尼日利亚宪法中的本土法条款和伊斯兰教法条款往往不被企业所充分了解。因此,在进入尼日利亚市场时,企业必须充分理解并掌握诸如外资准入条款、兼并与收购条款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核心法律内容。
6、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受基础设施状况、工会影响力以及企业“本土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首先,尼日利亚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例如电力供应不足导致企业需要自备发电设备;公路和铁路年久失修则限制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其次工会在保障工人权益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企业应给予工会足够的重视并保持良好沟通。最后企业“本土化”发展的不足可能损害其利益。由于尼日利亚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在面对外国企业时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例如若企业雇佣的本地员工不足或企业形象与当地风俗不符,则可能遭到当地居民的不配合甚至破坏行为。
03.尼日利亚投资风险防范建议
1、加强属地化管理,与当地居民形成利益共同体
当前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多走上层路线,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协议,但尼部分地区政府对当地民众的管控力度较弱。在尼企业需切实考虑当地民众利益,在可替代性岗位上积极聘用当地劳工,提升人员属地化,培养当地核心雇员的企业归属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属地化施工管理模式。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带动当地就业,通过公开宣讲、义务诊疗、扶贫捐助等方式获得当地社区身份认同,使项目与当地经济和民众生活形成高度捆绑,特别是需要与当地社区建立经济联系,打造企业、政府、社区居民的三方利益共同体。
中资企业也需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提高企业利益的同时应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并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实际能力,积极稳妥地处理与企业工会的关系。此外,应当提前制定完备的罢工应急方案,以减少经济效益损失。
2、增强政治和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形势与风险动态
近三年发生的25起涉我风险事件中18起为绑架案,随着尼通胀加剧、失业率升高等经济风险增加,恐助推绑架事件进一步升级。企业需安排专人密切关注所在州及周边区域的安全风险资讯与警示、所在地治安状况和经济形势,并与使领馆、当地政府部门、中国兄弟公司和安保公司保持联系,建立实时安保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风险趋势研判,做好应对准备。
此外,应加强对尼日利亚政治、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特别是当地极端组织破坏性活动。应保持与中国政府驻非洲使(领)馆、经商机构、境外中资商会等联系沟通,对趋势性、苗头性的形势变化提前做好预案。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考虑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避免因政治、安全风险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3、强化安全培训,充分发挥保险的安全保障作用
定期围绕项目所在地风险研判结果,开展员工海外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购买员工境外人身与财产保险,提前建立风险补救机制。加强中方员工在海外工作生活行为规范,持续优化中方员工和当地员工之间沟通交流方式,增强理解和信任,减少风险诱因,降低安全风险。例如,《中非报告》与《全球之声》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报道了在尼某中企涉嫌虐待尼日利亚工人事件,曾引发当地人在推特(twitter)上指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增强合规经营和法律维权意识
合规经营是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前提,中资企业应遵循尼日利亚的法律法规要求,充分掌握国际标准与准则,在自身经营活动中提高合规意识,减少风险暴露。在遭遇风险时,中资企业也要充分用好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中资企业在投资前可聘用专业服务机构,对可能的投资标的和地区做足尽职调查,摸清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并提出法律意见,避免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5、密切关注政策法规调整变化
尼日利亚政策稳定性较差,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策法规时有调整,作为投资环境调查的一部分,企业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实践。
6、做好传染病接种免疫和预防措施
在尼中资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卫生部门发布的各类疫情通报,及时充分了解当地传染病的分布区域、传播方式及危害程度,评估并确定是否存在疫情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5qpq2UdBreOch-yu9rainQ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尼日利亚(2023年版)》,P95-103。
[3]参见《非洲招商引资简况及政策汇编国别集——第八期·尼日利亚》,中非经贸合作促进研究会咨询中心 (caetp.cc)。
[4参见《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尼日利亚(2020)》,P130。
[5]参见《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尼日利亚(2020)》,P131。
[6]参见《非洲招商引资简况及政策汇编国别集——第八期·尼日利亚》,中非经贸合作促进研究会咨询中心 (caetp.cc)。
[7]参见《尼日利亚投资环境分析》-“走出去”导航网 (investgo.cn)。
尼日利亚经贸法律概况及风控建议
作者:喻珏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位于西非的东南部,非洲几内亚湾西岸的顶点,首都阿布贾,国土面积923768平方公里,人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