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拆借钱款并不少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朋友开口借钱,还许以“好处费”,可是自己也囊中羞涩,怎么办?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系同事关系,出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借款人,出借人是否能从中赚取“好处费”呢?借款人逃避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追回借款本金?借款人怠于向银行还款,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有使用费吗?下面,西法号带您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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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出借人戴某和被告借款人唐某曾经系同事关系,某日,唐某称家人生病住进ICU急需钱款,故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额较大戴某无力承担,唐某便央求戴某与其一同前往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唐某贷款。二人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助贷服务合同》并约定了服务费,因唐某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贷款银行未审批,故由戴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转借给唐某。双方在中介公司补签了《借款协议》,明确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约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万元,戴某从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唐某,唐某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银行贷款共63万元后,戴某依约向贷款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自留辛苦费1万元,并将剩余52万元款项转账给唐某使用。唐某承诺后续会自行向银行偿还,然而唐某仅自行偿还了一期贷款,随后并未继续偿还。原来,唐某借款并不是给家人治病而是用于赌博,并且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故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唐某不同意戴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唐某称只收到了戴某52万元出借款项,且唐某曾向戴某分两次转账还款1.5万元和2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48.5万元。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当事人双方一起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并以原告名义贷款后转贷给被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本案中,借条与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借款。关于借款本金金额,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原告直接向被告给付的金额为52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贷款公司转账10万元,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系被告自身有资金需求,因以其自身的名义贷款银行未审批故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二人共同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载明中介费的收款账号,结合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款项63万元以及实际出借款项的情况,可以认定上述10万元系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助贷中介机构的中介费,被告亦应当返还原告。
关于还款情况。原告戴某主张被告唐某曾向其转账的1.5万元系好处费。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转账1.5 万元系好处费,法院不予采纳,该笔转账应当视为还款。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已经偿还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共计2.5万余元,已经偿还的利息,被告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应负担该笔利息,但是鉴于被告仅使用了资金62万元,故本院酌情确定出借人向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5万元。另需说明,截止庭审日,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资金占用损失尚未发生,法院仅支持截止庭审之时已经发生的利息损失,其余利息损失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58.5万元及出借人损失2.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项均系从银行贷款所得,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无效后,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出借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贷款借给同事,稳赚“好处费”?当心“鸡飞蛋打”!
作者:黄丹 杨思佳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拆借钱款并不少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朋友开口借钱,还许以“好处费”,可是自己也囊中羞涩,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