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我们随着武汉大学陈岚教授的《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梳理了建国后近半个世纪我国刑诉法学的进阶路径。上文写于世纪之交的1998年,至今已逾三十年,刑诉法虽未有根本变化,其改革仍不在少数。
1996-2007年,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
随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方面,96年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大讨论使得一些法律的共性问题逐渐为学界所接受。例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96年刑诉法虽未直接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但在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以理解为引入无罪推定的部分内容。
此外,96年刑诉法虽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通过充分讨论,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涵已为学界广泛接受,为日后修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僵化的意识形态对刑诉法研究的影响相对淡化。从1978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使得国家与民众的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增加促进了权利保护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学也从打击犯罪之学变成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之学。
为达成此平衡目标,正当程序的价值逐渐被广泛接受。作为正当程序的积极捍卫者,陈瑞华反复论证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法律程序既具有保证实体法公正实施这一外在的工具价值,其本身又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之所以要维护程序的正义,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是尊重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的需要,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内在应有之义。”
在以上这两种因素等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2008年,检察机关恢复30周年
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中国经历了文革等重大政治运动,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存在限制了阶级斗争,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75年的宪法则直接规定,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失去了宪法的保护。
以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随后通过的“82宪法”为核心,我国重建了检察制度,至2008年已走过了30年。与建国初期的检察制度相比,检察机关失去了一般监督权(对公民、国家机关等的违法监督权),并形成以侦查、起诉、诉讼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权体系,我国宪法将检察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学界从司法独立、议会主权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无可否认的是,主流观点认为检察权的本质即为法律监督权。
2012年,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96年刑诉法修改后,许多立法与实践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成为各界的共同呼吁。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拟订了我国第一部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为当时已经启动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修改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
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向社会公布。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甚至是争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有两个方面意义重大:
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刑诉法,在国家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
其二是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在第49条中直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该条与“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道,基本确立了刑事案件追诉的无罪推定原则
在上述两项原则之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便已在司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该《规定生效》以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国家法律,位阶的提高将有利于该非法证据排除的贯彻执行。
此外,新刑诉法还为律师会见与阅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仍有诸多限制,使得律师调查充满风险、举步维艰。
2012年刑诉法虽然价值取向上的巨大进步,但也留下了许多遗憾。这种遗憾,既有部门利益的干扰因素,也有中国具体国情的直接影响。这种法治改革的时代性、民族性与局限性,被龙宗智称为“相对合理主义”。
2012年至今,刑事诉讼法的中国特色
新刑诉法通过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一方面,“尊重与保障人权”等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共识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另一方面,考虑到国情与历史传统等因素,中国刑诉法开始了一些列的创新。
首先是“案多人少”的问题,使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矛盾,如何在守卫正义底线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审判效率,成为中国司法无法避免的客体。为解决此类矛盾,除在12年通过刑诉法修改完善简易程序的以外,中央还部署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协商制度,目前仍在进一步的探索阶段。
另外,出于反腐及某些现实因素的需要,中央决定在国家机关设置的层面进行重大调整。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总体而言,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承接原本属于检察院的侦查权,再加上纪律检查部门、行政部门原有的权力,这个新设机构的影响力举足轻重。但其实际的运行效果,仍需时间进行检验。而在理论层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论证,监察体制改革受到了各界的质疑。以学者,韩大元、陈瑞华、秦前红、童之伟等人一直在追问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呼吁谨慎对待。
再者,冤假错案的频现,促使整个法学界陷入反思。反思的结果是从人、财、制度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
在“人”与“财”的维度,确定了检察官、法官终审责任制,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变得更加谨慎。在省一级设立统一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并头筹财政。
而在制度层面,则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强调庭审的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庭审实质化改革无疑会增加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此点也符合进入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互相融合的时代背景。
此外,中央在2017年提出的“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改革已进入实行阶段,将对我国的辩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将日益明显。
参考文献: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
叶青、彭建波:《建国六十周年刑事诉讼法治的理论与时间》
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从无罪推定到监察委的设立——中国近三十年刑诉法的发展脉络
作者:张雨佳来源:法纳刑辩

前日我们随着武汉大学陈岚教授的《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梳理了建国后近半个世纪我国刑诉法学的进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