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投资电子报》报道,2024年越南对华货物进出口达2052亿美元,创两国双边贸易历史新高,中国成为越南首个超2000亿美元的贸易伙伴。随着RCEP框架下经贸合作的深化,两国企业争端解决需求激增。仲裁因其中立性、高效性成为跨境商事争议的首选,中国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已成为中资企业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然而,越南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兼具《纽约公约》规范与本土化限制,程序严谨且风险点明确。本文结合越南对于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及越南最新司法实践情况,系统解析执行路径,以期为中国企业提供实操指引。
一、越南法院协助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越南与中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缔约国,并于1998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下称“《司法协助条约》”)。根据《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规定:“缔约一方应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时,越南国内法体系明确赋予了外国仲裁裁决法定效力:《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2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承认并获准在越南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具有与越南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越南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须以主管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为依据。
据此,鉴于中越两国共同缔结的《纽约公约》及《司法协助条约》所创设的国际义务,越南法院应承认和执行在中国境内作出的、符合《纽约公约》要件的仲裁裁决,且该裁决经越南法院承认后应与越南法院的任何其他生效的民事判决或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产生与越南本土生效司法文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流程及期限预估
阶段一:文件认证与准备
申请人需向越南驻华使领馆申请仲裁裁决文书认证,提交文件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协议、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其他辅助证明文件。
认证时限原则上为5至10个工作日,实际周期受越南使领馆效率影响。
阶段二:管辖法院与材料提交
申请人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总部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如河内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必备材料包括:承认与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正本/认证副本、仲裁协议、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有)、申请方公司注册文件、法定代表人护照、越文公证译本(所有外文文件)、领事认证证明。
材料准备周期通常需要1至2周(含翻译及公证认证时间)。
阶段三:法院实质审查程序
一审法院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审查期限的法定时限,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52条为30日,但实践中因域外送达、听证排期等因素通常延长到3至6个月。
阶段四:上诉程序(如触发)
若被申请人提起上诉,将进入二审程序,审理周期为3至6个月(依案件复杂度而定,含检察院抗诉时间)。管辖法院为省级法院对应管辖的高等法院(如河内高等法院)。
阶段五:裁决执行
经承认的仲裁裁决具有与越南生效民事判决同等效力,执行流程依据《民事判决执行法》,执行周期为1至6个月(取决于财产查控难度及债务人配合度),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
总的来看,一份中国仲裁裁决从启动申请到最终执行,全流程周期预估在8至18个月左右。
(二)申请书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申请应以越南语书面形式提交,如果是外语,则须附经正式公证和认证的越南语版本。并且,申请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主体类型 | 需载明的信息 |
| 申请人(胜诉方或其法律代表) | 自然人:全名和居住地/工作地; 法人:总部的全称和地址 |
| 被申请人 | 自然人:全名和居住地/工作地点; 法人:总部的全称和地址;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为法人且在越南没有总部的,须列明其在越资产地址及资产类型 |
| 请求事项 | 明确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具体裁决内容 |
(三)申请的时限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时限为三年,自外国裁决的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三年的时间限制可以延长。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51条规定,如果申请人能证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其无法在三年期限内发出申请,则可暂停该期限,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的时间将不计入发出申请的期限。
三、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注意事项
根据越南司法部的公开数据,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越南法院受理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共有83件,其中得到承认的仅41件,承认率低于50%,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法院获得承认的难度极大。在剩下的42个被驳回的案件中,法院援引的常见理由包括:
(一)未取得授权代表的签名。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在第01/2017/QĐKDTM-ST号决定中认为, Truong Hong Thanh Ph女士并没有资格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因此无效。
(二)未适当通知仲裁被申请人。
越南南定省人民法院在第02/2017/QĐKDTM-ST号决定中认为,被申请人未曾确认收到国际棉花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文件,因此,法院认定申请人及仲裁员未及时和合法地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员的任免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启动。
(三)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权限。
根据越南平福省人民法院在第01/2019/QĐKDTM-ST号决定,如果仲裁员超出其权限范围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则越南法院将不予承认该等超出其管辖范围的仲裁裁决。
(四)仲裁程序不适当。
越南平福省人民法院在第01/2019/QĐKDTM-ST号决定在指出,如果仲裁庭未向被申请人送达必要文件,包括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仲裁员名录、仲裁员规则、仲裁员选择表、听证告知书等材料,那说明仲裁庭的组成和争议解决程序并未遵循法律法规。
(五)仲裁裁决违背了越南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越南坚江省人民法院第52/2017/QĐKDTM-ST号决定,如果裁决内容违反了越南法律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则该等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在越南法院拒绝承认外国裁决的实践中,第二项系最高频抗辩事由。以河内高等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为例:越南河内法院一审判决承认中国仲裁裁决,越南A公司以其未收到仲裁庭的通知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越南河内高院法官重点核查仲裁中对越南A公司的送达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实质送达到位的问题,并先后组织了四次听证会。申请人就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补充提交大量证据后,最终越南河内高院认定送达程序满足《纽约公约》要求,终审裁定维持承认裁决效力。
四、总结与风险防控建议
在交易文件签署时,建议严格核验签约人的身份及授权有效性,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经越南公证机关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仲裁协议签署权限);或要求营业执照/公司主体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或要求其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签字人签署交易文件。此外,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有效的送达条款,包括书面送达地址(约定越南境内有效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指定邮箱且约定“发送即视为送达”),同时纳入越南语通知条款。
在启动仲裁程序前,建议委托具备跨境仲裁执行经验的中国律所作为主协调方,由其在仲裁阶段同步进行越南执行的合规审查,并对接越南合作律所进行本地化程序适配,从一而终地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避免因仲裁程序出现瑕疵而被越南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