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规”),同时废止了其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旧规”)。新规将于2014年6月17日生效,并对旧规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完善和调整:
1. 由全面核准制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制度
新规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旧规下的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新规规定,除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i)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ii)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第十一项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地方政府实行核准之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就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新规同时将须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投资金额门槛由1亿美元提高至3亿美元;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房地产项目,则无论投资金额高低,核准权限一律授予省级政府。
2.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
首先,对于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新规规定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备案项目所需材料也更加简化,主要包括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意向书及有关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其次,新规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目标市场、技术工艺、用工人数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
在简化项目管理的同时,新规也加强了对需核准项目在节能环保、生态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审查。比如,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 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与旧规相比,新规增设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协同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 小结
新规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核准及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突出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外商在华投资提供便利。
国家发改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
作者:陈馨梅 张金恩 徐启飞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规”),同时废止了其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