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原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严重伤害上诉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被告均系隆德县联财中学学生。某日,原、被告与另外两名在校生黄某、岳某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的行为,导致原告左眼损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发生互殴行为致使原告眼部损伤,原告将管制刀具带入学校并借与他人,又伙同他人与被告发生殴斗,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因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发生严重的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55%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以自身承担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固原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近几年,校园内侵权案件频发,严重伤害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未能尽到全面的教育、管理职责。
固原中院院长张仁作出要求
在审理涉及校园内侵权案件时,要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严格校园免责情形的举证责任,并同时通过准确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督促监护人及时履行监护职责,进而达到用司法途径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促进学校与社会共同构建校园安全。
学生互殴一人致残,法院判令学校承担15%赔偿责任
作者:侯荣来源:固原中院

近日,固原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严重伤害上诉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被告均系隆德县联财中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