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规定与计算方式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适用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就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的函》,就迟延履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适用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就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的函》,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适用征求意见。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最新变化,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以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说明。
0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什么?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生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物的交付或行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两者是针对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而做出的惩罚性规定。
0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判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规定)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迟延履行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迟延履行期间。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强制执行。


此次修改目的在于优化债务利率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利率不再采用固定利率(年化利率为6.4%),而是采用变动的利率(目前年化利率为3.45%左右),实质上降低了利率水平。这顺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2020年修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第二,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强制执行。这将进一步降低债务利息标准,且从民间借贷领域扩大适用至全部金钱债务类型案件。
0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
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人起算日与截止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8号)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何时认定生效?
以法院判决书为例,如果被告2024年10月31日收到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没有在15天内申请上诉,则判决生效,如果不上诉,判决书在202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如果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是7天,那么被告应当在2024年11月23日前履行债务。如未履行,则从2024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利息。
如果是二审判决,被告收到的就是生效判决。如果被告2024年10月31日收到二审判决,履行期为7天,到2024年11月7日履行期间届满,未履行的话则从2024年11月8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04、本息清偿顺序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8月1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债权券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05、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档期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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