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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通过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作出的惩戒行为。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公民或法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激增。而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贯穿着对各项原则的适用,本文主要探讨了法院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时对各项法律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 原则 适用
一、何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还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过程中一般涉及以下几项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本文中笔者即是结合案例对行政处罚中几项常用法律原则的适用进行论述。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任一行政行为时,都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保证其权利未滥用及相对人基本权利的有效行使。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则是一个理性人可以接受的标准,最为基本的要求即为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这也是保证行政行为达到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如违反法定程序,则可能直接导致产生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适用该原则最重要的点是如何界定“同一个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138号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成都市成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139号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178号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经常与比例原则共同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对“首违不罚”的规定,即使该原则的适用。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首违不罚”作出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结合相对人的过往经营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等综合考量。如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仍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说明不予适用“首违不罚”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在处理中小微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纠纷中,法院应立足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单位经营范围与生产资质的特殊性,如恢复其营业执照既能够保障其经营自主权,最大程度发挥企业价值,同时也可以助力母公司实现债务清偿和破产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因素,法院可能动司法,积极介入展开协调化解,提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体现法治的温度。行政机关在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后,帮助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助力企业有效推进破产重整。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体现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对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五、过罚相当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高院在“行政审批讲堂”答疑环节,对于“过罚相当”原则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问题回复时称,行政处罚在形式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论亦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之内,但存在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情形。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进行审查,即“是否考虑了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视情适用恰当的裁判方式。主要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还要依据比例原则考虑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目标为限,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必要”“适当”“最小损害”的要求。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因素。老城区的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系历史客观因素,某饭店已经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其违法行为既没有造成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某饭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
1、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主观意图、行为的外在形态等进行综合认定,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公开,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行为被撤销。
3、公民或法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有异议,则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浅析法院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时对各项法律原则的适用
作者:王梦倩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通过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作出的惩戒行为。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公民或法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