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院根据案件所涉争议商标具体情况的不同,将10件案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关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第二类是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
最高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3件案件予以撤销(撤销原北京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对拼音“QIAODAN”以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7件案件予以维持(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详见:“乔丹”还是乔丹的!最高院判决五大看点
据“知产库”微信公众号的推送,2017年4月28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三件抗诉申请。
对这三份抗诉申请所涉及的商标,小编整理如下:
1. 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6号的抗诉
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26号
二审案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1925号
再审撤销原北京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2. 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的抗诉
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二审案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1915号
再审撤销原北京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3. 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1号的抗诉
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31号
二审案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号
再审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小编注:知产库推送中显示,乔丹体育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6号、27号、31号判决。其中第31号判决涉及的是第6020575号“QIAODAN”商标,核定类别是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等商品,与乔丹体育的核心业务相关。但31号判决是最高院维持北京高院判决的案件,由于没有看到抗诉申请书的详细理由,暂不能确定因何申请抗诉,此处不作讨论。但可以猜测,也许乔丹体育不赞同最高院维持这件核心商标时所阐述理由。
我们可以看出,乔丹体育提出抗诉的商标,主要是被最高院撤销的“乔丹”中文商标,其中第4152827号商标的核准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谢、足球鞋等,是与乔丹体育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的商标。第6020569号商标核准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等,也属于体育运动常见的设施和商品。而最高院撤销的三个中文“乔丹”商标中,还有一个第6020565商标核准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由于饮料不是乔丹体育的核心业务,故未出现在本次提起抗诉的列表中。
根据知产库公布的乔丹体育对(2016)最高法行再26号案件的行政抗诉申请书,乔丹体育的主要判决理由可总结为:
最高院的再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程序违法,影响了公正审判;对证据认定有重大遗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以上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抗诉条件。
另外,乔丹体育还认为,再审判决错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错误认定乔丹公司的过错,未充分考虑公司创业和申请商标时的经济、法律环境与之后形成的稳定市场格局,同时亦未充分考虑乔丹公司对“乔丹”商标知名度的合法贡献。
我们来回顾一下最高院在2016年12月8日对乔丹商标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被最高院评为“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判决的一大亮点,即认定涉案商标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权。最高院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重要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最高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中文“乔丹”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不符合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而对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
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这七件案件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针对侵犯姓名权的这一认定,乔丹体育认为最高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在对(2016)最高法行再26号案件的抗诉申请中,乔丹体育有两大点抗诉理由,并分别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
(一)再审判决将“名人代言利益”以姓名权名义进行保护,违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等法律的立法本意,超出了现行法律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以在后的法律规制先前的行为亦违反了溯及力规定,且逻辑上存在错误,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与本案性质不符。
(二)再审判决创设“自然人特定名称”作为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并以三项条件作为认定标准,实质上是将“形象权/商品化权”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违反《立法法》、违反“参照规章”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在逻辑上存在漏洞、且适用法律明显违反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在程序方面,乔丹体育认为:再审判决的审理和认定,突破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界限;违反了诉、审、判一致的程序法内在要求,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权和举证权,导致不利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在证据方面,乔丹体育认为:再审判决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代言利益“在先”、截止到申请日前“现有”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再审判决大量采信申请日之后的证据,不能用于评判在先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在未分析两造之间哪一方“稳定对应关系”更强的情况下,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再审判决片面认定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有利的事实,对证据的采信有失人民法院一手托两家的公允。
乔丹体育在抗诉申请书中指出: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即使享有基于姓名权的经济利益,法律也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放水养鱼、滥用诉权的做法不仅有违商业道德,而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人怠于主张权益时,人民法院不应鼓励借无名权益投机取巧,并巧取豪夺注册商标的行为。
乔丹体育何以作出这样的表述?据相关报道,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的68件“乔丹”系列商标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除了最高院再审的10个案件中有三个商标被最高院撤销,8个在终审当中,其他的商标都被维持,包括乔丹体育主营业务的四个商标,目前均有效。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在先权利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迈克尔•乔丹自2012年起就“乔丹”系列商标提起诉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商标注册日期均在2007年6月之前,即该部分商标均无法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请求无效。迈克尔·乔丹错过了维权的时机,在法院屡屡败诉,也客观造成了现在乔丹体育商标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
详见:分析 | 乔丹体育能用“乔丹”商标赞助全运会吗?
乔丹体育在抗诉申请书中还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商业选择的历史阶段性,此处不再多言。
受理抗诉,须待审查
目前,乔丹体育向最高检提起抗诉,并收到了最高检的《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但这并非代表乔丹体育已经抗诉成功,而仍处一个初步的阶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
(六)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目前,最高检已经受理了乔丹体育的抗诉申请。故从现在算起,最高检至少有三个月时间审查是否要向最高院提起抗诉,由于已经到了最高检这一级不存在“提请抗诉”,仍有多种可能的处理方式。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1〕1号),人民法院也有可能驳回检察院的再审申请,因此,对于乔丹体育提起抗诉的结果仍存在变数。
乔丹体育下一步还要怎么走?
除了高调赞助全运会之外,乔丹近期频频作出维权姿态:
2017年3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中天网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乔丹体育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就在不久前,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信源欣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称耐克体育在天猫商城标注的“乔丹”品牌和在京东商城“信源欣源运动专营店”使用检索关键词“乔丹”,均为擅自进行非法商标使用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乔丹”知名字号和“乔丹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案件法院均已立案审理。详见:乔丹体育多地法院起诉耐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乔丹”商标案到今天,已经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从商标撤销程序中商评委作出裁定,到不服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再到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现在又不服最高院再审结果,向最高检提起抗诉,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是罕有的。乔丹体育近期的系列维权动作,以及此次抗诉申请,都博得眼球,使“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的关注度重现热潮,故事开始了第二季。
乔丹体育这种充分利用程序规则的劲头,是高度重视“乔丹”商标的表现,充分展现了据理力争的气势,令知识产权人感叹,在一定程度上应值得肯定。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挑战两审终审制,是否真正有利于错误裁判的纠正,还是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客观来讲都使案件久无定论、影响结案效率。无论如何,“乔丹”案的结果所蕴含的意义关乎中国企业的价值取向,肩负着对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制的任务,无论怎样的结果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SHIPA
乔丹体育又搞事情!向最高检提起抗诉申请被受理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院根据案件所涉争议商标具体情况的不同,将10件案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关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