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的司法温度解码(上)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寄语 以"提质效"为刃,披繁案积压的荆棘;以"优作风"为盾,筑牢廉洁为民的堤坝。《效能星力量》专栏聚焦那些在审判执行一线提速不减质、担责不褪色的“追光者”。

栏目寄语
以"提质效"为刃,披繁案积压的荆棘;以"优作风"为盾,筑牢廉洁为民的堤坝。《效能星力量》专栏聚焦那些在审判执行一线提速不减质、担责不褪色的“追光者”。他们用行动证明:司法的温度,藏于细节;正义的速度,始于足下。
“法官,你知道吗,女儿到原告处生活后连学都不上了,原告根本没有能力教育好女儿,我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庭交锋,被忽略的声音与缺席的课本
这是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调解现场。庭前阅卷时,我以为这不过是一起简单的抚养纠纷:13岁的少女小悦(化名)在父母离异后本随父亲共同生活,现明确要求随母生活,且已与母亲共同生活近半年。
随着与双方的深入接触,我发现事情并不简单。父母离婚时小悦尚不满3周岁,之后小悦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起居。
随着小悦一天天长大,她发现父亲总是奔波忙碌,很少陪伴、关心自己,即使偶有亲子时光,父亲也热衷于用大道理进行说教,不在乎小悦的想法,也不给小悦反驳的机会,就连小悦想要学画画也被父亲以耽误学习为由拒绝。父女间交流越来越少,隔阂越来越深,2024年小悦到母亲处过暑假,便不愿意再回父亲处生活。于是小悦的母亲一纸诉状递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中,原告认为应当尊重女儿的意愿;被告则认为自己有和谐的家庭氛围、更优渥的经济条件、更优良的受教育背景,比原告更适合抚养女儿,女儿尚且年幼,不具备辨别是非、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其“要求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不能作数。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剑拔弩张的氛围中,被告曝出一条令人震惊的信息:本该在2024年9月就读七年级的小悦,因父母抚养权之争竟沦为“教育流浪儿”!
问及缘由,被告称自己已经为小悦在某城区中学报名,控诉前妻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未配合办理入学手续,侵害女儿的受教育权;原告则指责被告无视女儿的需求和想法,导致女儿排斥被告安排的学校,自己也因抚养权归属于被告无法为女儿办理转学。
当我将处在诉讼风暴眼的小悦喊到一旁谈话时,少女呢喃的话语中满是沉重和无力:“爸爸总喜欢讲大道理,不听我的想法,妈妈会听我的想法,我想要随妈妈生活、在妈妈家附近的学校上学,但是爸爸不同意……”这个细节像一根刺,扎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践中的脆弱。
庭外调查,法律天平上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办理需要一定期限,当务之急,是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小悦走进课堂。然而,经过多次协调,当事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和小悦坚决要求在原告现居地某乡镇中学就读;被告称小悦的学籍在某城区中学,城区教学质量优于乡镇,且根据政策小悦只能就读该城区中学。
教学质量的好坏事关孩子未来发展,但发展权的最优化不应直接与学校教学质量划上等号,所谓“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其本质上是承认儿童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他们不是父母的附属品,而是需要被倾听、被尊重的个体。考虑到小悦有强烈的转学意愿,我选择到小悦父亲曾报名的中学确认其学籍状况,并了解转学相关政策。然而,校方反映小悦父亲虽曾联系过校方,但小悦并未按要求报名并办理入籍手续,即小悦处于无学籍状态,按规定只能等下一学年即2025年9月再报名入学,且明确抚养权归属是保障小悦未来顺利入学的重要前提。
小悦已年满8周岁,其抚养权归属同样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然而,小悦的母亲已经再婚,还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变更抚养关系后小悦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与其他家庭成员能否融洽相处都是需要正视的问题。为了更直观地感受和评估小悦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可行性,我走访了小悦和母亲的共同住所。
在母亲精心布置的房间里,整齐的试卷与手办构筑着表象安宁,空荡的书架却暴露出残酷的现实——没有七年级课本,没有课程表,这个本应在教室书声琅琅的秋冬,小悦只能在校外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碎片化自学。
小悦告诉我她很喜欢目前的生活环境,与其他家庭成员也能愉快相处,但提及学习问题,她趴在书桌前神色落寞“我今天的自学课程上完了,姐姐和弟弟都去上学了……”这一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规定不再是纸面文字,而化作具象化的司法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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