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的判断过程需遵循“三步法”,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创造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上述前两个步骤较为客观,而第三步中“显而易见”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主观考量因素导致结论的不确定性较高,因此在实务中问题颇多,常给人一种捉摸不定、反复无常的感觉。本文将通过理论与案例结合的方式,探讨技术启示的判断思路及其中的重难点。
一、技术启示的内涵
技术启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核心要素,其法律依据源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这一概念通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得以具象化,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难点
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必须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者实质性特点。
实践中,如果不能准确地识别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客观地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与在发明中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便可能想当然地认为有改进动机,获得了技术启示,进而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产生完全错误的结论。特别是涉案专利中可能存在多个关联特征协同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创造性评判中,上述问题尤为严重。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教导认定不准确;二是忽略技术问题在技术启示寻找环节中的导向作用;三是对技术启示产生的动机把握不准确;四是判断过程主观臆断,有“事后诸葛亮”之嫌[1]。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在相应技术领域中寻求相应的技术手段,而非从不同现有技术中找到对应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并将它们简单拼凑起来。若现有技术中所给出的技术手段并非用来解决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就现有技术所呈现的内容来看,也并未意识到需要对该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加以解决,则该现有技术难以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三、案例演绎
1、基本案情
某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克氏针折弯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尖嘴钳对克氏针进行固定,并将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尖嘴钳的一个加持片为成型芯块。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骨科内固定术用钢针尾折弯钳,给出了利用钳头对克氏针进行固定,并将其中一钳头设置为成型芯块的技术启示;并且尖嘴钳也是一种常用的固定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一审被驳回,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围绕旋转轴转动”中的“旋转轴”,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的限定。因此,“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围绕旋转轴转动”实际上是“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围绕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转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围绕旋转轴转动”中,“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与“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的结构和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的固定轴与轴套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明显不同。故此,应当将“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3)围绕旋转轴转动”与“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一并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尖嘴钳;尖嘴钳头部钳口两个夹持片夹持克氏针;钳口两个夹持片之一为成形芯块,尖嘴钳的头部作为旋转轴。外套向克氏针施加折弯力的触头围绕旋转轴转动,触头向成形芯块方向旋转将两个夹持片夹持的克氏针绕成形芯块折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持续、稳定且省力地固定和夹持克氏针并对其进行折弯和刮断。
3、关于技术启示的认定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构思为:首先采用钳头将克氏针夹紧,然后采用折弯刮切机构由绕转轴转动的拨块拨动克氏针绕成型芯块弯曲形成所需的钩状弯头;如果克氏针折弯之后长度合适,那么就取下折弯装置,如果克氏针折弯之后长度长,继续旋转将克氏针刮断,刮切过程中,始终将克氏针夹紧;夹持件单侧设置限位槽,方便折弯刮断后脱出;设置棘轮扳手,折弯刮断过程省力。可见,涉案专利的具体结构组成,触头的旋转平面垂直于尖嘴钳的头部,但平行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由此,触头能够围绕尖嘴钳的头部旋四周旋转。
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为绕转轴转动的拨块拨动克氏针绕成型芯块弯曲形成标准的钩状弯头,由此避免了采用钳头折弯时,先钳住克氏针,然后在钳住状态下再用力将其折弯,费时费力的缺点。但由于是固定槽对克氏针进行限位,在折弯刮断过程中,克氏针容易脱出;当固定槽作为旋转轴时,固定槽两侧体积很小,很难继续在固定槽上设置附加夹持件,不敢想使用折弯器继续进行对克氏针截断。可见,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组成,拨块的旋转平面平行于固定轴的轴线方向,但垂直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拨块只能在固定轴的一面旋转。
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二者使克氏针弯曲的部件,在具体结构组成、相互位置关系设置、技术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固定轴(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进而也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产生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同时,对比文件2的触头没有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的可能,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折弯底座5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进行克氏针夹持”的技术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尽管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相对客观且不太容易出现争议的,但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起点,第一步便是合理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部分内容与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内容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以及标点、段落等对权利要求进行机械分割。如果技术方案中的多处内容之间相互依存、紧密联系,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则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整体考虑。
其次,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四、结语
技术启示判断的困境主要源于“后来人”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关系的认知偏差。当我们陷入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机械拆分、对现有技术的拼凑式比对时,往往忽略了发明创造作为有机整体的创新点,因此需要以技术问题为导向、整体考量技术方案的思维。
在我们走完传统的“三步法”后,可将自身代入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验证: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仅知晓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会因现实技术问题的驱动,将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以此尽可能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误区。
参考文献:
[1]李越.问题导向下的我国创造性评判标准研究(上)[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7,(2):41-56.
[2]李越.问题导向下的我国创造性评判标准研究(下)[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7,(3):36-51.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难点分析
作者:许耀之来源:翰锐律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的判断过程需遵循“三步法”,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创造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