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慎行方可不涉刑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24日: 根据无锡发布官方微博,江苏省卫健委发布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2020年1月24日:
根据无锡发布官方微博,江苏省卫健委发布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经调查,云林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2名儿童于1月22日从武汉来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共9人需接受医学观察,进行居家隔离,但9人拒不配合。期间,黄某在楼梯口抽烟,并有咳嗽乱吐痰情况,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门,2名儿童未戴口罩下楼玩耍。经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反复解释,该户9人仍不配合。目前,公安部门已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武汉来锡黄某一家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该户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月26日:
据大众网报道称,北京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0日:
根据金羊网报道,佛山警方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村捣毁一个涉嫌非法生产假冒品牌口罩的地下作坊,现场抓获欧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及生产材料80余箱。经初步调查,可确认该工厂生产的这批产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暂未发现该作坊生产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场销售。作坊工人欧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2月4日:
据人民日报消息,针对反映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湖北省红十字会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是之为罪”,正当全国亿万人民心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时,上述发生的一起起事件,令人咋舌。在这疫情蔓延的特殊时期,由于这些案件当事人的种种不当行为最终导致其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慎行,方可不涉刑。经过梳理,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有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我们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普及法律常识,旨在为此次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01 明知已确诊或疑似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而作出随地吐痰、不佩戴口罩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其中,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4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编造与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其中,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6 假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如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7 生产销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08 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0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0 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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