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能否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济南市槐荫区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2011年5月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0万元,约定2011年11月交房。交房时吴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房屋已被开发商转卖他人,开发商表示可以向其交付另一栋楼上的商品房。吴先生对此非常气愤,表示就是看中了这栋楼的位置和环境才进行购买,坚决反对换成其他房屋,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利息,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开发商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争执不下,吴先生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调解中心了解情况后,向双方仔细的解释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吴先生和房地产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产商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商已将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另外卖给第三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之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吴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利息,并加倍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通过调解中心的协调,开发商最终愿意与吴先生达成协议,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市民遭遇“一房二卖”,仲裁判开发商赔付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能否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济南市槐荫区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