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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没错,以上都属于电信诈骗套路,今天,小编带你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电信诈骗案例,希望能给你敲响警钟!
张某祺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愚在福建省龙岩市与一个自称“老表”的人(身份信息不详)合谋后决定给“老表”提供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用于“洗钱”,后被告人胡某愚又与被告人黎某康合谋组织他人给“老表”提供支付宝账号,2020年4月至5月,受被告人黎某康指使,杨某仁伙同冯某飞(另案处理)组织蔡某锐(另案处理)、范某枫(另案处理)、邵某玮(另案处理)、邓某浩(另案处理)集中住宿在福建省龙岩市某酒店向本案被告人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被告人黎某康、胡某愚、金某明、张某祺明知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仍驾驶被告人张某祺提供的车辆多次从冯某飞、蔡某锐处拿到提供支付宝账号的手机、银行卡后由被告人胡某愚交给“老表”。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将诈骗所得资金转入被告人黎某康、胡某愚、金某明、张某祺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数额达78万余元,被告人黎某康、胡某愚、金某明、张某祺从中获利并挥霍。
裁判结果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愚、黎某康、张某祺、金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黎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前,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频发,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对上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没有充分认识,殊不知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都可能成为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严格规范办卡用卡行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是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要措施。
温馨提示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
警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电信诈骗(五)
作者:青海高院来源: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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