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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老百姓越来越多,隆安虽小,但商品房却遍布县城,甚至扩张到了个别乡镇,商品房的骤增,势必产生相应的服务行业,比如物业服务。有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就有物业服务公司,两者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矛盾。最根本的矛盾就是业主的日常生活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的矛盾,在这矛盾当中,而业主很明显是处于弱势地位。
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了,业主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的《法官说法》邀请到了隆安县人民法院的李常增法官。
下面,就请法官小哥哥教你怎么维权↓↓↓
法官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多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管理存在瑕疵等形式存在。业主之所以不缴纳物业费基本上都是对物业公司不满,但又苦于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足以让他们不需要缴纳物业费的瑕疵,只能吃哑巴亏了。那么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法官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
一、如何收集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
很多业主在庭审的时候想当然地说,物业公司根本就不作为,除了收费的时候感觉到他们的存在以外,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他们没清理垃圾、小区根本没有绿化、车辆乱停乱放……最后跟法庭说一句“不信你们自己去看”,法院讲究的是证据,我们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去收集证据,但却不能主动地去帮助你查找证据,法律中讲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说你得为你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而不是法院或者他人帮你提供证据。
那么业主应如何举证呢?
- 拍照保留证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会明确物业公司的各项义务,业主参照里面的义务拍照作为证据,比如环境卫生方面,找角度拍摄物业公司环卫差的图片,再比如车辆乱停乱放方面、广告牌乱设立方面,这些均可以拍照作为证据。
- 业主在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的时候,要求物业公司书面回复,以此作证据。如电梯、消防栓存在问题,车位乱停乱方等,业主跟物业公司反映后,需要物业公司书面回复处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尽到与其物业资质等级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为由,主张减少物业服务费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这也是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书为证的。
二、报案注意保留受理案件回执。
有些业主反映自己的车被刮、家里被盗等,却没有向派出所报案或者报案后没有将受案回执保留,而将怨气撒在物业公司身上,不缴纳物业费,此种做法只会让自己的损失加重。正确的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将此受案回执作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
三、积极应诉,或者主动起诉。
这点是最关键的,以前的案例显示,业主到庭参加庭审与不到庭的结果相差甚大,来开庭的业主可以将自己的答辩意见、证据展示给法庭,法庭才能知道事情的原委,那些不来参加庭审的业主,最终判决连违约金都需全额支付,这些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无论是在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还是在参与庭审活动中,只有积极应诉,法院才能查明事实,业主的问题才会得到解决。甚至业主在遭受财产损失时,都可以主动起诉物业公司,这样自己的损失才不会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