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租赁活动中,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如何解决?近期,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依据“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履行支付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签订了《沙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广西昭平县某冲口约25亩的沙场及附属设施出租给董某某,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31年8月17日,每年租金6.7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董某某依约支付了6万元定金。
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租赁场地面积产生争议。董某某称,经其单方委托测量,案涉土地实际面积仅为10.32亩,与合同约定的25亩相差甚远,李某某未完成交付场地义务,违约在先,故其拒付租金并非违约,而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李某某则要求董某某按约支付拖欠的租金。因协商无果,李某某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董某某签订的《沙场租赁合同》,并要求董某某支付尚欠租金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租赁土地面积问题。
首先,被告提交的土地面积测量结果的测量范围并不包括案涉土地沉淀池、未利用地等,与实际出租给被告的土地面积不符,故对该测量结果,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双方签订的《沙场租赁合同》虽约定面积为25亩,但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土地面积计算,且租赁标的物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厂房、沉淀池等以及制砂相关证件。
再次,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多次支付租金的行为来看,在合同已履行多年的情况下,被告从未就案涉场地面积向原告提出过异议。
最后,根据租赁土地所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宗地图》显示,李某某沙场宗地面积为20.3亩。
结合此前两份《租地合同》租赁土地面积共20亩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土地面积约20亩。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昭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但是合同双方已按实际面积履行多年,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该院根据双方约定的年租金6.75万元的数额、租赁时间及被告已付租金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合同纠纷中,当合同条款出现文字表示与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不能仅仅拘泥于合同文字本身,而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是“误载不害真意”原则的体现。
在该案中,虽然《沙场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误差,但这属于非关键性误载。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土地四至范围进行了明确确认,且该土地的位置、配套设施、交通等条件均满足作为沙场经营的需求。从当地农村土地租赁交易习惯来看,土地面积并非决定租赁关系成立和租金数额的唯一因素。
同时,考虑到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在李某某已按约定交付了包括土地、厂房、相关证件等租赁标的物,且董某某多年来未对面积问题提出异议并持续使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情况下,若因面积误差而支持董某某拒付租金的主张,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依据“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法院认定被告租赁土地的目的可以实现,董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继续履行支付义务。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诚信价值的追求。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细节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租地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作者:昭平县法院来源:贺州天平之声

在土地租赁活动中,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如何解决?近期,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依据“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