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而引发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系双方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方式不同,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也不同,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分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类。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违法事由致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前提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法律规定而获得的经济上的补偿。
(二)赔偿金
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可获得双倍经济补偿(2N)。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加付赔偿金):
具体情形
一、《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但是劳动者主张该条款若想获得司法支持,需以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为必要条件,否则,裁判机关虽在程序上受理,但在实体上难以支持该项诉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该条规定虽明确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加付赔偿金)可以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部分裁判机关仍要求劳动者提供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证据来主张赔偿金(加付赔偿金)。
例如在(2021)川3401民初5802号案例中,原告因被告短时间内对其多次调岗、任意调薪、不发加班工资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被告逾期未履行指令书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部分裁判机关以未达到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或未能迫使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为由不予支持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项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为一种独立的赔偿金,存在与经济补偿金兼得的可能。
例如在(2024)湘01民终19437号案例中,法院同时支持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在该案中,胡某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试用期赔偿金等。法院认为1.胡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支持由某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胡某入职某公司,在双方已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下,某公司又将试用期延长,属于变相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作者:蔡巧璐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前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而引发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系双方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