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经济补偿如何认定?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原告许某(女)与被告唐某(男)于2009年相识恋爱,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原告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有固定工作,月收入5000-6000元。2022年2月,许某与唐某发生纠纷并报警,公安机关向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当日唐某因醉酒殴打许某,导致许某脸部、身上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许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唐某自述醉酒后无法控制自己,说明其在醉酒状态下仍存在继续实施暴力的可能,故对许某要求与唐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抚养条件并结合子女自身意愿,对许某要求抚养其婚生子的请求,亦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许某向唐某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许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没有工作也无收入,其向唐某主张补偿也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准许许某和唐某离婚,婚生子由许某抚养,唐某支付许某损害赔偿8000元和经济补偿20000元。

法官后语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夫妻携手缔结婚姻关系,本应是组成家庭作为温暖的港湾。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被施暴者的人身权利,更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经济救济和平衡。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依法受到严惩,希望通过此案唤起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爱回归家庭,让法律成为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坚强后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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