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申请”问题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明白了企业破产的标准后, 谁来拉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呢? 法院是否需要对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明白了企业破产的标准后,
谁来拉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呢?
法院是否需要对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如前文所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规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所以,破产无论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启动的有且仅有唯一路径是适格主体的“申请”。破产申请的适格主体包括三类: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一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证明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未要求其证明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救济。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含:1、书面破产申请(重整、和解、清算);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之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在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名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重整/和解/清算方案;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清算义务人申请
(一)第一个问题哪些人是清算义务人?
先看看“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事实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这一规定,与公司有限责任的理念相冲突,该规定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且在事实上影响了破产法的实施。
(二)清算义务人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1、依法启动必要性:防止股东欺诈,保障债权人利益
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资不抵债情形,公司资产本质属于债权人,但债权人无法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控制公司时,为保障自身权利,只能依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内部治理机构。
2、依法及时启动是相关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关于清算义务人及时清算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关于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清算义务人提交的材料
作为破产清算义务人向法院申请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所应提交的材料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所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其实,所有破产程序的开启,肯定是从合规主体的申请开始。至于申请的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还是破产清算,不够准确也没有关系。实体权利人都有一次机会向法院说明情况,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之前,只要有足够好的重整或者和解方案,都有可能引导程序进入到重整或和解程序。
根据《破产法》七十条九十五条等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买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如果重整不能或者和解不能的法院根据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但是,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清算,程序就称为不可逆转的程序,即只能破产清算,不能再转化为重整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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