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须被仲裁条款全覆盖方可仲裁

来源: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6日,赵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建设的某小区第3幢01号房,但未对地下车库权属进行约定。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6日,赵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建设的某小区第3幢01号房,但未对地下车库权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赵某领取了上述0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公司领取了案涉地下室汽车库的不动产权证书。赵某对案涉地下室汽车库进行了装修,其表示卖房时,房产公司曾口头告知合同标的是包含案涉地下室汽车库的,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地下室汽车库产权归属的矛盾更加激化,故赵某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赵某为案涉地下室汽车库的权属人。
裁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赵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地下室汽车库进行约定,赵某所领取的案涉0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记载的所购商品房面积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双方合同中未涉及到案涉地下室汽车库的交易及权利的归属问题,从合同内容和产权证书记载内容来看,均不包含地下室汽车库。
本案中赵某主张确认地下室汽车库所有权,其主张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包含地下室汽车库,即案涉地下室汽车库的交付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地下室汽车库的交付,对赵某提出的仲裁申请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因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双方合意性,即双方当事人需就仲裁争议解决彼此纠纷达成合意,否则纠纷并不能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故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仲裁条款所覆盖的合同内容,或在签订合同后,补充达成仲裁协议解决所涉纠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