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认识的六个误区(一)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核心内容】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但社会上很多人对仲裁仍然知之甚少,对仲裁的性质、职能、特点等还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于仲裁认识的几个误区,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核心内容】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0周年,但社会上很多人对仲裁仍然知之甚少,对仲裁的性质、职能、特点等还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于仲裁认识的几个误区,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只要有纠纷就可以找仲裁。
事实上,仲裁并不是什么都可以管。想找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属于仲裁委管辖。关于仲裁受案范围,《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二是要有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如:如果想将纠纷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最好事先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大连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大连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这也是人们的一种误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都在大连,还是一方当事人在大连或双方当事人都不在大连,均可选择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仅如此,一方当事人在境外或双方当事人都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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