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Alpha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江苏省内2006年-2021年期间的665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等)、量刑分布、二审改判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整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常见审判规律,特别是死刑适用的裁判尺度,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年龄——超七成被告人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
据统计,在665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746人,其中能够检索到500名被告人被追诉时的年龄。在500名被告人中,被追诉时年龄最小的为17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
其中,年龄不满18岁的有3人,占比0.6%;
年龄为18-20岁的有22人,占比4.4%;
年龄为21-30岁的有112人,占比22.4%;
年龄为31-40岁的有127人,占比25.4%;
年龄为41-50岁的有117人,占比23.4%;
年龄为51-60岁的有49人,占比9.8%;
年龄为61-74岁的有20人,占比4%;
年龄超过75周岁的有4人,占比0.8%。

1.2 被告人文化程度——超九成被告人文化程度在中学以下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352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
其中,属于文盲的有29名被告人,占比8.24%;
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有104人,占比29.55%;
文化程度为中学的有199人,占比56.53%;
文化程度为大专的有12人,占比3.41%;
文化程度为本科的有7人,占比1.99%;
文化程度为硕士以上的有1人,占比0.28%。
1.3 被告人职业——近六成被告人无固定单位、职业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559名被告人的职业情况, 其中4人为学生。
据统计,案发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的被告人有328人,占比49.70%;从事个体工作的被告人有111人,占比16.82%;被告人为企业、公司职工的有97人,占比30.91%;被告人为公司、企业经营者的有7人,占比1.25%;被告人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有10人,占比1.52%。

1.4 被告人前科情况——超两成的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有153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20.51%,其中排名前五的罪名为:盗窃罪38人,故意伤害罪31人,寻衅滋事罪26人,聚众斗殴罪22人,抢劫罪21人。

二、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犯罪情况
2.1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超六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民间纠纷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记载了64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394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民间纠纷(因发生口角、邻里矛盾、私人恩怨等),占比为60.71%;
有224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感情纠纷,占比为34.51%;
有71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财产纠纷(因个人债务、工作费用等),占比为10.94%;
有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犯罪后杀人灭口,占比为1.39%;
有7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被害人无故挑衅、被害人敲诈被告人的财物等),占比为1.08%;
有1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未婚先孕而弃婴,占比为0.15%;
有4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帮助他人、寻求刺激、骗保、迷信等),占比为7.55%。
2.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案发时间——近五成案件的案发时间为18点至凌晨0点
据统计,在666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648件案件中记载了案发时间,其中:
有119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凌晨0点至8点,占比为18.25%;
有242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8点至18点,占比为37.12%;
有291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18点至凌晨0点,占比为44.63%。

2.3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案发场所——近五成案件的案发场所为屋内、车内等私人密闭场所
据统计,665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能够检索到661起案件的案发时间都记载了案发场所。
通过对案发场所分析,我所发现位居首位的高发地点为屋内、车内等私人密闭场所,共有298件,占比45.08%;其次为马路或街道等公共道路,共有145件,占比21.94%;第三高发地点为商场、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共有93件,占比12.56%。

2.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作案工具——近五成案件作案工具为刀具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727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使用情况,其中:
有326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刀具(如菜刀、水果刀、砍刀、剪刀等),占比为44.84%;
有126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钝性器物(如铁棒、锤子、木棍、扳手等),占比为17.33%;
有25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绳状物(如绳子、电线、鞋带等),占比为3.44%;
有12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车辆(汽车、摩托车等),占比为1.65%;
有10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药物,占比为1.38%;
有2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枪支,占比为0.28%;
有38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上述两种以上,占比为5.23%;
有9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其他物品(如打火机、枕头、筷子等),占比为1.24%;
有174件案件,故意杀人未使用作案工具(采用殴打、掐颈等方式),占比为23.93%。

2.5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害人死因——近三成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
据统计,在665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570件案件中记载了被害人死因,其中有159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死亡,有128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有67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有13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病理性窒息死亡(如溺水)。

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过错认定情况
3.1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47%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7名被告人的自首认定情况,其中有346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构成自首,占比46.95%。
3.2 赔偿情况——赔偿率约为40%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3名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其中有291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占比39.70%。
3.3 被害人谅解情况——谅解率约为30%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3名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其中有219名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占比29.88%。
3.4 被害人过错认定情况——超两成案件中存在被害人过错
在本次统计案件中,有14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占比21.5%。

四、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情况
4.1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级情况
据统计,共有535件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检察机关未提起上诉或抗诉,该部分案件占比为80.45%;共有129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部分案件占比为19.40%;1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该部分案件占比为0.15%。

4.2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情况
据统计,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737名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其中:
有1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比为2.57%;
有7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占比为9.91%;
有327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
有214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比为29.04%;
有102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为13.84%;
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为0.27%。

4.3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4.3.1 死刑适用率较低
据上统计,737名被告人量刑中,适用死刑(死立执+死缓)的共92人,仅占比12.48%。而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有期徒刑占比43.15%。可见在江苏省的命案中,死刑适用率较低。
4.3.2 被告人涉案罪名与死刑适用强相关
在适用死刑的92被告人中,86人构成罪名为故意杀人,5人构成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判处死立执的被告人罪名均为故意杀人。同时,737名被告人中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362人,适用死刑的仅占1.66%;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人数占该罪名总人数的28.86%。而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人数明显增多。可见,罪名适用与死刑适用强相关。在命案辩护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定性辩护问题。
而在5宗认定罪名为故意伤害适用死刑(死缓)案件中,法纳君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案件进行对比后发现,对于具有捅刺被害人多刀这一恶劣情节的被告人,大多被予以从重处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害人身份情况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执行公务人员伤害致死的,被告人将被从重处罚适用死刑(死缓)。
4.3.3 仅有自首情节不足以排除死刑适用
在判处死立执的案件中有4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可见,在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具有自首情节并不必然导致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仍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3.4 被告人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是死刑是否适用的关键
在判处死刑的86人中,仅14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仅3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甚至最终构成坦白的仅37人。而死立执案件中无一名被告人进行了赔偿。而在判处无期徒刑案件中,共122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或取得谅解,到案后坦白悔罪的共176人。其中1宗案件二审赔偿谅解后,法院改判死缓为无期徒刑。
可见,在命案中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是极为看中的,而是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谅解是被告人悔罪的直观表现,甚至成为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考量指标和依据。
4.3.5 死亡人数与死刑适用
在统计案件中,仅有1起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无任何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6起被告人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其中3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可不必立即执行;其中2起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可不必立即执行;其中1起案件中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自己离世后子女境遇的担心,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有较大区别,法院认为可不必立即执行,但由于该被告人造成了2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坦白未被认作从轻量刑情节。
而在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有1名被告人在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且具有坦白情节;有1起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1起案件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在导致多名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小、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动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等均是影响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其中,若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一般对该类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3.6 不适用死刑案件量刑分析
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案件发生原因、被害人责任大小、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等因素,均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或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犯罪后果、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从宽量刑情节、是否赔偿谅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害人责任大小,均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特别在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案由均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属于从犯,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且存在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

4.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二审审理情况
4.4.1 二审审理结果统计
据统计,有129起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其中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101件,占比78.29%;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共23件,占比17.83%;被告人撤回上诉或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共5件,占比3.88%。
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二审案件中,对于大部分案件二审法院均裁定维持原判,仅少部分案件进行改判。

4.4.2 二审改判案件分析
(1)罪名变化
在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23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罪名发生变化,即将一审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
(2)量刑变化
在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23起案件中均涉及对一审判决刑期的改判。
其中,有2起案件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2起案件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有9起案件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其中有2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2年,有1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3年,有1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4年,有5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5年;有5起案件在有期徒刑幅度内改判较轻量刑;有3起案件在有期徒刑幅度内改判较重量刑。
经统计,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理理由常见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或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或者案件属于家庭矛盾引发;二审阶段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二审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其中,有1起案件的改判理由为原判所依据的,认定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
而二审法院改判从重处理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的犯罪后果严重。

可见,在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可以从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发生是否有一定责任等角度出发进行罪轻辩护,亦需积极推动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中,还应注意分析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是否具有客观性及全面性。
五、结论
1. 在本次统计中, 被告人年龄大多在20岁至50岁之间,以青壮年犯罪为主。
2. 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有近50%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收入情况较为不稳定。
3. 在本次统计中,有近八成案件被告人行凶时使用了工具,有超过65%以上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性死亡。
4. 在本次统计中,适用死刑(死立执+死缓)的被告人仅占比12.48%,而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有期徒刑占比43.15%。可见在江苏省的命案中,死刑适用率较低。
5. 罪名适用与死刑适用强相关,也是二审案件中极为重要的改判理由之一。在命案辩护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定性辩护问题,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而在故意伤害罪名下,辩护人也需对被告人行凶手段、死者身份等要素上特别注意,争取不适用死刑。
6. 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具有自首情节、案件由婚恋家庭矛盾引发并不必然导致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仍然可能适用死刑甚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 在命案中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是极为看中的,而是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谅解是被告人悔罪的直观表现,甚至成为是否判处死立执的重要考量指标和依据。
8. 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属于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且在该类案件中,坦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较小,一般不会导致主刑的改变。
9. 在二审案件中,减轻量刑的主要原因为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死因鉴定不具有客观性及全面性。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必须努力挖掘案件细节,重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界定,并努力推动赔偿谅解的达成。
提示:本次报告依托江苏省内2017年-2023年期间的665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裁判文书,进行人工统计和分析后制作完成。由于死刑(死立执)案件样本不足,分析角度带有个人主观因素,结论仅作为辩护工作参考,不能作为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Alpha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江苏省内2006年-2021年期间的665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等)、量刑分布、二审改判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整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常见审判规律,特别是死刑适用的裁判尺度,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年龄——超七成被告人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
据统计,在665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746人,其中能够检索到500名被告人被追诉时的年龄。在500名被告人中,被追诉时年龄最小的为17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
其中,年龄不满18岁的有3人,占比0.6%;
年龄为18-20岁的有22人,占比4.4%;
年龄为21-30岁的有112人,占比22.4%;
年龄为31-40岁的有127人,占比25.4%;
年龄为41-50岁的有117人,占比23.4%;
年龄为51-60岁的有49人,占比9.8%;
年龄为61-74岁的有20人,占比4%;
年龄超过75周岁的有4人,占比0.8%。

1.2 被告人文化程度——超九成被告人文化程度在中学以下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352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
其中,属于文盲的有29名被告人,占比8.24%;
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有104人,占比29.55%;
文化程度为中学的有199人,占比56.53%;
文化程度为大专的有12人,占比3.41%;
文化程度为本科的有7人,占比1.99%;
文化程度为硕士以上的有1人,占比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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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职业——近六成被告人无固定单位、职业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559名被告人的职业情况, 其中4人为学生。
据统计,案发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的被告人有328人,占比49.70%;从事个体工作的被告人有111人,占比16.82%;被告人为企业、公司职工的有97人,占比30.91%;被告人为公司、企业经营者的有7人,占比1.25%;被告人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有10人,占比1.52%。

1.4 被告人前科情况——超两成的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有153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20.51%,其中排名前五的罪名为:盗窃罪38人,故意伤害罪31人,寻衅滋事罪26人,聚众斗殴罪22人,抢劫罪21人。

二、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犯罪情况
2.1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超六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民间纠纷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记载了64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394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民间纠纷(因发生口角、邻里矛盾、私人恩怨等),占比为60.71%;
有224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感情纠纷,占比为34.51%;
有71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财产纠纷(因个人债务、工作费用等),占比为10.94%;
有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犯罪后杀人灭口,占比为1.39%;
有7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被害人无故挑衅、被害人敲诈被告人的财物等),占比为1.08%;
有1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未婚先孕而弃婴,占比为0.15%;
有49名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帮助他人、寻求刺激、骗保、迷信等),占比为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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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案发时间——近五成案件的案发时间为18点至凌晨0点
据统计,在666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648件案件中记载了案发时间,其中:
有119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凌晨0点至8点,占比为18.25%;
有242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8点至18点,占比为37.12%;
有291件案件的案发时间为18点至凌晨0点,占比为44.63%。

2.3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案发场所——近五成案件的案发场所为屋内、车内等私人密闭场所
据统计,665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能够检索到661起案件的案发时间都记载了案发场所。
通过对案发场所分析,我所发现位居首位的高发地点为屋内、车内等私人密闭场所,共有298件,占比45.08%;其次为马路或街道等公共道路,共有145件,占比21.94%;第三高发地点为商场、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共有93件,占比12.56%。

2.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作案工具——近五成案件作案工具为刀具
据统计,在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727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使用情况,其中:
有326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刀具(如菜刀、水果刀、砍刀、剪刀等),占比为44.84%;
有126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钝性器物(如铁棒、锤子、木棍、扳手等),占比为17.33%;
有25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绳状物(如绳子、电线、鞋带等),占比为3.44%;
有12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车辆(汽车、摩托车等),占比为1.65%;
有10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药物,占比为1.38%;
有2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枪支,占比为0.28%;
有38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上述两种以上,占比为5.23%;
有9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其他物品(如打火机、枕头、筷子等),占比为1.24%;
有174件案件,故意杀人未使用作案工具(采用殴打、掐颈等方式),占比为23.93%。

2.5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害人死因——近三成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
据统计,在665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570件案件中记载了被害人死因,其中有159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死亡,有128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有67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有13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病理性窒息死亡(如溺水)。

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过错认定情况
3.1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47%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7名被告人的自首认定情况,其中有346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构成自首,占比46.95%。
3.2 赔偿情况——赔偿率约为40%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3名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其中有291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占比39.70%。
3.3 被害人谅解情况——谅解率约为30%
在本次统计中,能够检索到733名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其中有219名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占比29.88%。
3.4 被害人过错认定情况——超两成案件中存在被害人过错
在本次统计案件中,有14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占比21.5%。

四、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情况
4.1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级情况
据统计,共有535件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检察机关未提起上诉或抗诉,该部分案件占比为80.45%;共有129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部分案件占比为19.40%;1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该部分案件占比为0.15%。

4.2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情况
据统计,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746名被告人中,能够检索到737名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其中:
有1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比为2.57%;
有7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占比为9.91%;
有327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
有214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比为29.04%;
有102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为13.84%;
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为0.27%。

4.3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4.3.1 死刑适用率较低
据上统计,737名被告人量刑中,适用死刑(死立执+死缓)的共92人,仅占比12.48%。而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有期徒刑占比43.15%。可见在江苏省的命案中,死刑适用率较低。
4.3.2 被告人涉案罪名与死刑适用强相关
在适用死刑的92被告人中,86人构成罪名为故意杀人,5人构成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判处死立执的被告人罪名均为故意杀人。同时,737名被告人中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362人,适用死刑的仅占1.66%;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人数占该罪名总人数的28.86%。而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人数明显增多。可见,罪名适用与死刑适用强相关。在命案辩护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定性辩护问题。
而在5宗认定罪名为故意伤害适用死刑(死缓)案件中,法纳君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案件进行对比后发现,对于具有捅刺被害人多刀这一恶劣情节的被告人,大多被予以从重处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害人身份情况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执行公务人员伤害致死的,被告人将被从重处罚适用死刑(死缓)。
4.3.3 仅有自首情节不足以排除死刑适用
在判处死立执的案件中有4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可见,在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具有自首情节并不必然导致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仍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3.4 被告人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是死刑是否适用的关键
在判处死刑的86人中,仅14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仅3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甚至最终构成坦白的仅37人。而死立执案件中无一名被告人进行了赔偿。而在判处无期徒刑案件中,共122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或取得谅解,到案后坦白悔罪的共176人。其中1宗案件二审赔偿谅解后,法院改判死缓为无期徒刑。
可见,在命案中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是极为看中的,而是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谅解是被告人悔罪的直观表现,甚至成为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考量指标和依据。
4.3.5 死亡人数与死刑适用
在统计案件中,仅有1起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无任何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6起被告人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其中3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可不必立即执行;其中2起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可不必立即执行;其中1起案件中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自己离世后子女境遇的担心,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有较大区别,法院认为可不必立即执行,但由于该被告人造成了2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坦白未被认作从轻量刑情节。
而在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有1名被告人在审判时年满75周岁且具有坦白情节;有1起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1起案件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在导致多名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小、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动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等均是影响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其中,若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一般对该类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3.6 不适用死刑案件量刑分析
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案件发生原因、被害人责任大小、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等因素,均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或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的故意杀人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犯罪后果、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从宽量刑情节、是否赔偿谅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害人责任大小,均是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特别在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案由均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属于从犯,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且存在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

4.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二审审理情况
4.4.1 二审审理结果统计
据统计,有129起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其中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101件,占比78.29%;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共23件,占比17.83%;被告人撤回上诉或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共5件,占比3.88%。
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二审案件中,对于大部分案件二审法院均裁定维持原判,仅少部分案件进行改判。

4.4.2 二审改判案件分析
(1)罪名变化
在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23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罪名发生变化,即将一审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
(2)量刑变化
在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23起案件中均涉及对一审判决刑期的改判。
其中,有2起案件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2起案件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有9起案件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其中有2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2年,有1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3年,有1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4年,有5起案件改为有期徒刑15年;有5起案件在有期徒刑幅度内改判较轻量刑;有3起案件在有期徒刑幅度内改判较重量刑。
经统计,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理理由常见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或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或者案件属于家庭矛盾引发;二审阶段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二审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其中,有1起案件的改判理由为原判所依据的,认定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
而二审法院改判从重处理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的犯罪后果严重。

可见,在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可以从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发生是否有一定责任等角度出发进行罪轻辩护,亦需积极推动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中,还应注意分析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是否具有客观性及全面性。
五、结论
1. 在本次统计中, 被告人年龄大多在20岁至50岁之间,以青壮年犯罪为主。
2. 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有近50%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收入情况较为不稳定。
3. 在本次统计中,有近八成案件被告人行凶时使用了工具,有超过65%以上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性死亡。
4. 在本次统计中,适用死刑(死立执+死缓)的被告人仅占比12.48%,而无期徒刑占比为44.37%,有期徒刑占比43.15%。可见在江苏省的命案中,死刑适用率较低。
5. 罪名适用与死刑适用强相关,也是二审案件中极为重要的改判理由之一。在命案辩护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定性辩护问题,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而在故意伤害罪名下,辩护人也需对被告人行凶手段、死者身份等要素上特别注意,争取不适用死刑。
6. 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具有自首情节、案件由婚恋家庭矛盾引发并不必然导致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仍然可能适用死刑甚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 在命案中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是极为看中的,而是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谅解是被告人悔罪的直观表现,甚至成为是否判处死立执的重要考量指标和依据。
8. 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属于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影响因素。且在该类案件中,坦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较小,一般不会导致主刑的改变。
9. 在二审案件中,减轻量刑的主要原因为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死因鉴定不具有客观性及全面性。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必须努力挖掘案件细节,重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界定,并努力推动赔偿谅解的达成。
提示:本次报告依托江苏省内2017年-2023年期间的665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裁判文书,进行人工统计和分析后制作完成。由于死刑(死立执)案件样本不足,分析角度带有个人主观因素,结论仅作为辩护工作参考,不能作为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