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票不要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某油品贸易公司对外销售柴油缺少进项发票,决定“要票不要油”;其通过石化公司员工联系“要油不要票”的加油站等实际购油方。

基本案情
某油品贸易公司对外销售柴油缺少进项发票,决定“要票不要油”;其通过石化公司员工联系“要油不要票”的加油站等实际购油方。在实际购油方向石化公司购油时,由该油品贸易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石化公司购油,对公转账支付全部购油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实际购油方通过石化公司员工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将扣除发票票面金额10%比例后的余款,转入该油品贸易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该油品贸易公司连同石化公司员工、牵头加油站等实际购油方的中间人被立案查处,该如何定罪量刑?
01、公诉意见指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基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该油品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制造向石化公司购买柴油的假象,系采取向加油站等实际购油方支付票点的方式,非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且均已申报抵扣,必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应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2、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认为,该油品贸易公司与石化公司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该油品贸易公司没有买票来抵扣税款的犯罪动机,获得柴油票的目的是对外开具柴油发票销售柴油给国企,并非用于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该油品贸易公司获得柴油使用权后进行无票销售,销售给加油站等散户,不存在支付票点和资金回流问题。该油品贸易公司尚有取得的大量非成品油发票没有申报抵扣,在取得柴油发票环节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仅是在无票销售环节减少了销项税额,达到逃税的目的。
03、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认为,该油品贸易公司与石化公司员工、加油站等实际购油方勾结,以支付票点“过票”的方式,实际该油品贸易公司“要票不要油”、实际购油方“要油不要票”的“票货分离”目的。该油品贸易公司非法获取增值税发票,用以解决大量柴油销售无法开具销项票的问题;其以走账形式实际掩盖非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目的,依法应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同时,该油品贸易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一审判决后,公诉人抗诉、部分被告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多数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代理律师提醒:石化行业部分企业为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对外开具“白油”等非成品油发票,通过油品贸易企业“变票”柴油等成品油发票对外销售,存在较大的虚开发票和逃税风险。本案所涉石化企业虽因证据不足未受到司法机关指控,但其工作人员是否“职务行为”,若有“牟利”是否归属单位,未来仍潜藏一定的刑事责任风险。油品贸易企业在“先买后卖”“以销定购”真实油品交易环节,如何规范处理好对公、对私资金收付;如何与油品购销“中间人员”确立“委托代销”或“包销”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加油站等下游购油者处理好买卖合同关系,行业经营的合规必将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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