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没有图纸,合同签订后发现图纸施工工艺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合同价款能否调整?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固定综合单价是一种极为流行的计价模式,尤其是在某些单项或分项工程如外墙保温、水管管线铺设、内墙抹灰等,采用固定平方米单价乘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既简单明了又不易引发争议,所以固定单价的

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固定综合单价是一种极为流行的计价模式,尤其是在某些单项或分项工程如外墙保温、水管管线铺设、内墙抹灰等,采用固定平方米单价乘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既简单明了又不易引发争议,所以固定单价的计价模式广为使用,但物质世界是缤纷多彩又难以预料的,无论多么不易引发争议的模式还是终究存在发生争议的可能,而偏偏固定综合单价的纠纷就是集中在单价的调整上,本文笔者将结合近期内听到、看到、办到的相关案件,对于在施工工艺具有特殊要求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是否可调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01、背景引入
A公司通过投标自某总包建筑公司处承揽了某厂区新建宿舍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招投标时外墙保温的施工图纸及具体做法并未设计完成,故在投标报价时A公司凭借其施工经验并参考施工做法,在考虑施工质量合格并能达到保温效果、预留少部分利润的情况下报出了15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并顺利中标、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施工图纸正式出具时,A公司才发现因为建设单位对于宿舍楼保温的要求较高,所以其在图纸中要求的做法远远比市场上的一般做法复杂,也比国家规范中规定合格做法复杂,最明显的就是在一般外墙保温施工方法及规范做法中,施工单位需要在保温板外部安装一层玻璃纤维网格布进行固定,但本次施工图纸却要求在一楼施工时保温板内部要安装一层网格布、在保温板外部要安装两层网格布,在其余楼层施工时保温板内部要安装一层网格布、在保温板外部要安装一层网格布,相当于多出了一层/两层网格布的材料和人工费用,这样一来150元的平方米单价就远远不足以覆盖施工成本,更不要说获得预期利润。因此作为分包单位的A公司和总包单位产生分歧,A公司认为150元单价是保证施工质量合格的一般做法的对应价格,本工程属于特殊要求,在报价时因为没有图纸所以因特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包含在单价中,应当调整单价或对于特殊要求的工作量进行额外计价。而总包认为固定综合单价是不可调的,特殊要求属于报价时需要考虑的风险,所以不应当予以调整价格。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02、律师分析
了解到本案情况后,笔者对于本案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因做法特殊所增加的成本是否属于固定综合报价所包含的范畴。笔者认为对此需要还原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于做法的预期,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A公司对于特殊做法是否能够合理地预测到。对此考虑到总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图纸、工程质量要求的部分仅仅注明了“合格”,故笔者认为在工程质量仅要求“合格”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可满足“合格”要求,所以A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对于工程做法的预测也仅仅是“合格”“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国家规范做法中的一层网格布的做法,在此情况下达到成本最低、报价最低以谋求中标并获得利润,这与价低者中标且不能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中心思想是一致的。所以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A公司无论是出于参考规范做法还是出于保持较低报价的出发点,都不会将通常情况下会出现的特殊要求纳入报价所考虑的风险中,固定综合单价中所包含的风险应是在做法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市场价格波动或施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而并非对于在没有图纸情况、做法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价格确认后提出的任何做法、任何要求都不得调整价格、都无条件包容的风险。所以在本案情况下,笔者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从合同目的出发,在图纸未出具时A公司的报价仅仅是对于“合格”、对“满足强制性标准”的报价而并非对任何特殊做法对接受的报价,特殊做法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应当另外予以计取。
反过来,如何报价前图纸已经给到A公司,则A公司的报价应当是考虑到图纸特殊做法的报价,此种情况下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再以做法特殊主张调整价格明显得不到支持。
03、相似案例
海南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706号裁判摘要:(一)关于二审判决对已完工工程以定额计价方式据实结算是否有误的问题。基于在案证据材料以及已经查明的事实,针对工程计价方式,案涉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条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按中标价及招标清单全部完成量的总造价即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X。本工程按招标投标中工程量清单施工,前述总造价为总包干价”;而献林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固定总价”。即便依据前述《招标文件》所述,所谓总包干价也是按中标价及招标清单全部完成量的总造价,工程按招标投标中工程量清单施工,但献林公司中标时并无施工工程量清单及完整的施工图纸以明确具体施工范围,且献林公司亦未实际完成全部案涉工程,故献林公司主张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二审判决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定额计价方式据实结算,并据此认定案涉已完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04、结语
在赶工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没有图纸和清单就直接进行招标的情况,那么相关合同中对于规范和标准的认定基本上会采取“现行国家标准”等类似描述,那么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合同价款就是基于完成“现行国家标准”最低限度要求而签订的,如果后续出现图纸要求或发包人要求有别于国家标准的情况,那么有区别的部分应当作为增加的工程量另行计算工程价款,这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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