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任何侵犯胎儿生命健康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特殊民事主体之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保护(三)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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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任何侵犯胎儿生命健康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