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新变化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同时废止。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关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新变化的重点解读。

《合同法》《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合同有关内容约定不明时的漏洞填补规则,本次《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
1、对于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民法典》较之《合同法》进行了调整,将《合同法》中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调整为“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关于质量要求的规则修改将国家标准细化区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适用。
3、关于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的,《民法典》较之《合同法》增加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规定。
4、本次《民法典》对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漏洞填补规则,完善了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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