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一般又被称为间接侵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有判例,讨论该条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被告的确定问题。在第一个案例中,原告专利权保护一种系统,该系统包括A、B和C三个部件,而被控侵权方作为零部件的供应商,所生产的部件落入了其中关于部件B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被告仅仅是提供零部件的间接侵权方,而不是生产专利权所保护系统的直接侵权方。
对此,法院判决意见认为:为实现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完整方案,必须是部件B和其余部件的结合,才能完成专利的技术方案。部件B必须与专利系统的其余部件匹配,因此,部件B的生产主体必须和完成最终系统的主体单位有意思联络,因此,该两者的主体是共同侵权的主体,被告作为零部件生产商不是提供帮助,而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是直接侵权人。对于两个主体实施的共同侵权,权利人可以同时起诉共同侵权人,也可以选择其认为的主要侵权人,原告在本案中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所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权利人的选择,法院予以尊重。
可见,根据该判决意见,在间接侵权的案件中,不仅可以同时起诉直接侵权方和间接侵权方,也可以只起诉间接侵权方,即为侵权产品提供材料、设备、零部件或中间物等的供应商。
其次,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被控间接侵权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是否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问题。这是使用该司法解释过程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若相关材料、零部件是一种通用的材料或零部件,并不是一个专用于侵权产品的中间物,则不认为是间接侵权。
判断是否为专用产品,通常以该产品是否对实现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意义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判断标准。如果该产品为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不可或缺,且除用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之外,无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一般应当认定该产品为专用产品。
例如,在第二个案例中,原告专利权保护一种空气净化设备,被控侵权方生产一种用于该种空气净化设备的滤网。对此,被告辩称,其所生产的滤网除了用于专利权所保护的空气净化设备外,还可以用于空调设备中。因此,该滤网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
对此,法院经过技术调查和特征比对发现,对于专利权所保护的空气净化设备,其产品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滤网实现除去气流中携带的颗粒及颗粒沉积的目的,而滤网系实现上述功能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虽然被告所生产的滤网可用于空调设备的过滤网,但其静电颗粒沉积功能的实现需为滤网接入高电压和低电压,因此其在实施涉案专利之外,并无其他实质性用途,故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该滤网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
通过上述判例可以认识到,对于被控间接侵权方所生产的中间部件是否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问题。需要通过比对产品的具体功能和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间接侵权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对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的提供者,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存在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帮助侵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专用产品;3、帮助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其明知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仍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其中,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从性质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认定帮助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进一步地,在确定了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同时起诉共同侵权人,也可以选择其认为的主要侵权人作为被诉。
其次,对于被控间接侵权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是否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问题。通常以该产品是否对实现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意义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判断标准。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判断,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权所记载的方案详细比对来确定。
其次,对于被控间接侵权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零部件等产品是否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问题。通常以该产品是否对实现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意义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判断标准。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判断,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权所记载的方案详细比对来确定。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判决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9号判决书。
专利诉讼间接侵权的认定
作者:专利部王兆林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