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了解重疾险、人寿保险以及保险避税问题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问答1 假设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重疾,在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因为犯罪进入监狱,如果未来在监狱罹患了重疾,保险公司是否会履行赔付责任?

问答1
假设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重疾,在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因为犯罪进入监狱,如果未来在监狱罹患了重疾,保险公司是否会履行赔付责任?
施莉珏律师回答:
首先重疾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然后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所以它主要的赔付条件是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但是罹患重大疾病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被保险人自己的故意,则一般是不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来讲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刑事犯罪进入监狱并不导致重大疾病发生的话,而且保险合同没有针对这种情况规定除外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应当进行给付的,保险公司是应该赔付。因此,不能因为这个人刑事犯罪同时罹患重大疾病,这个保单就不被赔付。除非保险合同有约定,或者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犯罪导致的。
问答2
客户有想投资移民的倾向,那我想问一下,给她做税务筹划配置理财型保险用来降低CRS的税务风险,但是等到客户需要用钱的时候保单变现不是还是一样要交税吗?那和客户直接做投资移民有什么优势呢?
施莉珏律师回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保单变现并没有必然需要交税的说法。何为保单变现?保单变现存在数中行为,例如退保、保单质押贷款、未来可能存在的保单贴现、保险金的给付,都属于保险金的变现。CRS的规避不是指用理财型保险去规避,而是指通过配置保险来降低交换净值,提升财富的隐藏性和私密性,从而使得资产的交换净值与税收所反映出来的合法财富基本匹配。所以,对于问题提出保单变现必然要交税的观点,我不予认同。
其次,在投资移民的过程当中,如果客户改变了身份,她的全球资产都可能面临交换,她的资产的属地性和人的身份的改变,会引发税务风险,特别是双重税务风险。其次,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来改变资产的属性,把应税资产变成免税资产,特别是保险金通常会因为理赔、转化、给付从而成为免税资产,尤其是寿险和年金保险,问题所指的理财型保险前提也为人寿保险,这是不应否认的。如果是人寿保保险,从根本上讲其兼具有财富管理、投资理财和人身保障的功能。最后,在CRS的规划过程中,前提一定是看保险金的免税性,而不是分红的应税性。如果要规避CRS,应当侧重选择现金价值偏低的保障型保险,所以理论上来讲不是保险的错,而是险种选择有问题。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问答3
3月8日,全国人大表示,将落实制定房地产税法,确保如期完成。这个信息,对于很多上海客户,已经购买了很多房产的,未来资产配置比例,如何可以切入保险配置,从保险配置上,是年金保险还是终身寿险保单更有优势?
施莉珏律师回答:
首先,上海在2011年已经试点征收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对于持有上海房产的人而言不是一个陌生的税收,因此客户对房产税并不一定特别敏感。
如果已经持有很多房产,未来在资产比例上应当减持不必要的房产。在这过程中如果需要切入保险配置,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本质上没有优势和比较,如果尚不清楚这二者的概念,建议收听我的线上大师课。厘清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很重要,很难简单地去定义二者哪个更好,只有说哪个更适合。
如果要去完成房产税的安排,建议适用年金保险去抵扣和覆盖房产税。如果要传承房产,可能会产生大量的遗产税或房产税,以终身寿险给孩子作为税源,也是一个选择。但最关键是要确定谁是这笔钱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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