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股权并购交易过程中,时常面临目标公司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实践中,该类股权通常被称为“空股”(为便于理解,本文将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应的股权称为“实股”)。“空股”的存在为股权并购交易价格、交易双方责任承担带来诸多疑惑。针对于此,本期专栏以问答形式对“空股”的概念、类型、有无价值以及具体处理办法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01、什么是空股?
“空股”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通常是指公司股东已经认缴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自2014年我国公司法将原有实缴制修订为认缴制以来,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得并购交易中涌现出大量的空股问题。
02、空股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股东是否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将空股分为“守约空股”与“违约空股”,“守约空股”指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违约空股”指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仍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对未实缴股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也可将空股分为“有权空股”与“无权空股”,即虽未实缴但仍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的空股为“有权空股”,与之相对应,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未完成实缴前不享有股东权利的空股则为“无权空股”。
03、空股有无价值?
股权的价值本质上取决于公司的估值,空股也不例外。当公司估值大于实收资本时,则空股的价值为正;当公司估值等于实收资本时,则空股的价值为零;公司估值小于实收资本时,则空股的价值为负。
04、空股价值如何确定?
空股价值计算公式为:空股价值=(公司估值+空股出资额)×空股比例-负担的出资额,如下示例:
乙公司由A、B两股东出资设立,合计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A股东持股40%,实缴4000万元,B股东持股60%,均未实缴。现经评估乙公司现估值为20000万元。
上述60%股权为空股,乙公司估值20000万元-实缴资本4000万元=16000万元,为正数,故60%空股具备财产价值。
60%空股价值=(乙公司估值20000万元+60%空股出资额6000万元)×空股比例60%-负担的出资额6000万元=9600万元
05、空股能否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尽管空股的受让人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空股的自由转让。
06、空股转让对价如何计算?
空股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根据空股价值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实践中,根据空股实缴义务是否一并转让进行分类,具体分为:
①由出让方负责履行实缴义务的,转让对价=(公司估值+空股出资额)×空股比例
②受让方负责履行实缴义务的,转让对价=(公司估值-实收出资额)×空股比例
如下示例:
乙公司由A、B两股东出资设立,合计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A股东持股40%,实缴4000万元,B股东持股60%,未实缴,经评估乙公司现估值为20000万元。现B股东将其60%股权转让至甲公司。
情形一:B股东履行实缴义务情况下,转让对价=(乙公司估值20000万元+60%空股出资额6000万元)×空股比例60%=15600万元,即甲公司需向乙B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5600万元,B股东应向乙公司完成6000万元实缴义务。
情形二:在甲公司履行实缴义务情况下,转让对价=(乙公司估值20000万元-实收出资额4000万元)×空股比例60%=9600元万元,即甲公司需向乙B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9600万元,甲公司受让股权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6000万元实缴义务。
实务操作中,具体采用以上哪种方式完成受让,需考虑出让方信誉、受让方资金情况、内部有无强制性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07、受让空股需注意哪些事项?
除常规股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外,在受让空股时,受让人应重点关注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有无对空股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定,同时应与出让方处理好《股权转让协议》与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衔接,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避免受让股权但无股东权利,或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08、目标公司存在空股情况下,能否仅受让实股或仅受让空股?
目前,我国公司法律法规对此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受让人可仅选择空股或仅实股进行转让交易。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中,基于公司资本配比与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如交易中仅受让空股或仅受让实股的,各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对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将导致各股东权利的不公平与不对等情况。
09、空股转让过程中如何解决资本配比的原则?
资本配比原则是公司法三大核心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各股东之间实缴、认缴资本金与其所持股权比例之间对等,确保各股东之间的责权利对等。目前,当存在空股的交易时,“空对空、实对实”是解决资本配比原则的惯常做法,具体示例如下:
乙公司由A、B两股东出资设立,各占股50%,合计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实缴资本金4000万元,经评估乙公司估值为10000万元。甲公司拟股权收购乙公司,由A、B将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至甲公司。
计算60%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公式,转让价格=目标公司估值20000万元×股权转让比例60%=6000万元
由甲公司向A、B支付股权转让对价6000万元,股转完成后,A、B合计持有乙公司40%股权,在乙公司的权益价值为4000万元,其中实缴1600万元,负有2400万元的出资义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股权,在乙公司的权益价值为6000万元,其中实缴2400万元,负有3600万元的出资义务,即甲公司与A、B方在实股与空股中所占比例均为60%:40%。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可以收购实股但要求持空股一方于股权转让后履行实缴义务,或受让实股一方再行同比例认缴空股增资等方式解决资本配比原则。
10、实践中,如何界定所转让股权是空股还是实股?
因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的资本符号,并不具备特定性及明确指向性,因此交易方时常疑惑如何界定交易标的是空股或是实股的问题。交易实务中,关于该两类股权的界定,通常可先行核实股权实缴出资情况(如章程登记、财务账册、股东出资证明等),随后在股权转让交易协议中,对交易股权标的进行详细描述,如“受让A股东所持乙公司1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已于2023年3月13日实缴到位,同时受让A股东所持乙公司5%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尚未实缴到位,应于2025年3月13日实缴到位。”
此外,需特别说明的是,所转让股权系属空股或实股还将牵涉到出让方所得税的计算问题,如为空股,则其应税所得额将为全部股权转让款;如为实股,则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款-转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该部分也是交易双方应特别重视的交易要点。
“空股”知识十问十答
作者:杜娟 童颖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引 言 股权并购交易过程中,时常面临目标公司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实践中,该类股权通常被称为“空股”(为便于理解,本文将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应的股权称为“实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