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法律效果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总则 第三章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则 第三章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理解与适用:
一、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期间,法人还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规定法人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法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要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本法第95条对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因此,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要遵守本法第95条的规定。
三、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对经过登记设立的法人,还要再经过法人注销登记程序,法人才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有些法人设立是依法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的,如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对这些法人在清算结束时,不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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