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各行政执法领域中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实务操作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文中,我们结合嘉观实践经验,围绕与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相关的高频问题,总结梳理了以下实操建议,供大家参考。
1.当事人能否同时申请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目的是在当事人经济条件不足以一次性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变通的方式确保行政处罚能切实执行,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从规范意旨和法条内容来看,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选择申请仅延期,或者仅分期缴纳罚款;亦可选择同时申请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但当事人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才予以批准。
2.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及文书)能够符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况?
当事人提交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不限,标准在于要足以证明当下确有经济困难。
对自然人而言,可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因家庭成员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病历材料;因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还需提供导致变故的证明材料,如救助机关证明等。
对于企业而言,可提交近期能够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较差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如因遭遇严重的天灾人祸,致使相对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不具备缴纳罚款能力的,还需提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的证明材料。
需要提示的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经济困难的具体理由要求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也可以进一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其他材料,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形。
3.如确需为被处罚主体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可延长多久期限?分期可以分为几期?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规定可延期或分期的最长期限。《行政处罚法》修订前,实践中一般习惯限定在非诉强执申请期限内,避免错过非诉强制申请期限。但《行政处罚法》修订后,非诉强执申请期限调整为“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延期或分期的最长期限暂未形成执法共识,决定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范畴。
在具体行业管理领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体到个案中,行政机关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确定合理的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4.行政机关如何确定当事人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期限?
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相对人可以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期限,期限可与缴纳罚款的期限保持一致。
建议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的原因在于,实践中,相对人可提出申请的最后期限没有统一标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有在申请非诉强执前的催告阶段,还允许相对人申请分期的情况。因此,结合案卷评查要求及其他行业领域的处罚实践,建议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可以申请分期或延期的期限。
5.不能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不能适用于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系两种不同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只针对罚款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规定,并未涵盖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违法所得是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所得,依据“任何人均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理应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立即没收。
二是相对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情况,不能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三是如果发现相对人有隐瞒、转移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行政机关应立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行政机关还需要做好哪些程序工作?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据此,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行政机关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是否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提交的经济困难材料是否充分。
4)审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计划与提供的材料是否匹配。
5)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按照案卷评查的要求制作相应审批文书。
6)作出同意/不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通知并送达相对人。
7)保存好从收到书面申请到送达通知的全部工作资料。
行政处罚中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作者:吴婷婷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