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不论社会如何变化,这个世界总有些事情是恒定不变的,比如对美好爱情的追求、子女对父母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等等。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简要分析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责任承担。

不论社会如何变化,这个世界总有些事情是恒定不变的,比如对美好爱情的追求、子女对父母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等等。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简要分析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责任承担。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倪某甲抚养费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988号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7日,原告父母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杨某抚养,被告倪某甲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被告倪某甲亦按期履行抚养义务。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其教育、生活支出费用增加大,其母亲收入有限,原有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查明,原告现5岁9个月,已上幼儿园。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被告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定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原告上幼儿园后,生活、教育等开支增加,原定抚养费500元的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其实际的需要,故原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根据陕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0388元,故应认定原告的抚养费为每月849.50元(20388÷12÷2=849.50)。被告称其无经济收入,无能力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
被告倪某甲自判决生效后当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倪某某抚养费849.50元,至倪某某年满18周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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