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电身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钓鱼者在垂钓园内有明显标识牌的高压设施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在电力公司与垂钓园经营者签署免责条款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钓鱼者在垂钓园内有明显标识牌的高压设施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在电力公司与垂钓园经营者签署免责条款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于某系第四师某团垂钓园经营者,其园内有某电力公司建设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供电责任保险的高压电线设备。
电力公司与于某签订《安全责任书》约定:于某负责垂钓园园内高压设备安全管理,若发生事故由于某承担主要责任。
于某在高压线附近明显处放置明显安全标识。
2021年某日凌晨,行为人苗某(已故)无视安全标识在高压电线下垂钓,不慎触电身亡。
苗某的家人认为该高压电线在于某经营的垂钓园内,系某电力公司建设、由某保险公司承保,遂以于某和某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苗某触电身亡为由诉至法院,请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电力公司辩称,其与被告于某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于某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经营者。本法条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运输工具享有运营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本案被告某电力公司在涉案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于某不是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电力公司与于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苗某在于某垂钓园垂钓时遭到某电力公司经营的高压线电击死亡,被告某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由于某电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垂钓地点的选择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选择在垂钓园有高压电线的下方钓鱼,且被告于某在此处明显位置挂有“内有高压,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已警示告知高压危险,而苗某无视安全警示,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可据此减轻被告某电力公司的责任。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某电力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某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电力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经营者通过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钓鱼是现在大多数人喜爱的户外运动,但是无论在哪里钓鱼,都要以自身安全为第一位。避免在陡峭的斜坡、不稳定的地面或靠近高压电线等危险地方垂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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