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利内容划分,专利可划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有关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故本文把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统称为技术专利。本文分别阐述技术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利权,首先需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以技术专利对他人提出专利侵权指控的,应当明确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要求(可单独主张保护某项权利要求或主张保护全部权利要求);权利人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提出专利侵权指控的,应当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
关于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而言,由于技术专利的撰写人对某项技术特征的用语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进行解释。
于技术专利而言,解释权利要求最重要的是遵循适当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原则及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适当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原则:即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在正确把握权利要求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既可以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又可以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一般而言,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在后引用该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确定其保护范围则要遵守整体比对原则。
整体比对原则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要遵守整体比对原则。即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 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不能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
但是,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于成套产品而言(如水壶和茶杯),不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成套产品整体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产品整体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单独主张专利保护。
技术专利的侵权判定,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
技术专利与外观专利在指控他人侵权时,侵权判定原则全然不同。判定技术专利的侵权问题,最核心的是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具体含义是指,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笔者在代理案件实务中,时常有原告方以自身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的情况,该比对方法实则是错误的比对方式。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专利产品仅可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另,当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同样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而应当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技术比对后有三种比对结果——
-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覆盖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方未侵害权利人的专利权;
-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则被控侵权方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利权,被控侵权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虽未一一对应,无法构成相同,但技术特征构成等同,那么被控侵权方仍然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利权,被控侵权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技术特征等同
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此处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
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
②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
③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问题,首先要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其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不同于商标侵权的判定原则,并不以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为标准。
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以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为原则,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以下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0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02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在比对时,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认定。
庭审实务中,审判法官要求权利人陈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之间的异同点,其目的就是通过陈述异同点,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进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方在陈述时,应当综合外观设计的创新点及惯常设计,详细陈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的不同点如何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进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方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