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征收土地告知书》具有可诉性吗?
A 不具有,《征收土地告知书》是对拟征收的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尚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宋贤法、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1824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贤法,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宋贤法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终5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贤法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依法判决《征收土地告知书》违法并撤销。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发布,限定了村民对自有土地实体的使用、处分权利。《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即与被征收范围内住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依据就是《征收土地告知书》,所以《征收土地告知书》对村民实体权利有直接影响。2.一审法院仅用十天时间,未经开庭就对17个一审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处理,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重大瑕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可诉性问题。案涉《征收土地告知书》是对拟征收的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尚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宋贤法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宋贤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贤法的再审申请。
A 不具有,《征收土地告知书》是对拟征收的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尚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宋贤法、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11824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贤法,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宋贤法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终5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贤法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依法判决《征收土地告知书》违法并撤销。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发布,限定了村民对自有土地实体的使用、处分权利。《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即与被征收范围内住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依据就是《征收土地告知书》,所以《征收土地告知书》对村民实体权利有直接影响。2.一审法院仅用十天时间,未经开庭就对17个一审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处理,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重大瑕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可诉性问题。案涉《征收土地告知书》是对拟征收的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尚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宋贤法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宋贤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贤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