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自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各界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呼声高涨,各地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工作如火如荼开展,积累了有益且丰富的经验。此次中共中央提出的目标更是印证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大量的民营企业家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保护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涌现出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从2012年到2022年,民营经济创造的GDP从不到50%迅速提升到了65%以上。[1]大批优秀企业家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支主力军,他们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国家税收收入层面,根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广华常委所作报告《引领民营企业为国担当为民造福》显示,2012年到2024年民营企业贡献税收由48%增长到近60%,已成为我国主要的税收来源;从吸纳就业层面,根据2024年6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显示,民营经济吸纳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历程中,共有12.7万家民营企业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产业投入超过1100亿元,惠及超过18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从社会责任承担方面,随着民营企业经济实力提升,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责任承担,根据《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23)》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站上新高,呈现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责任治理回升、上市企业引领发展等特点。2024年7月发布的《第二十一届(2024)中国慈善企业榜》显示,民营企业始终是捐赠主力军,上榜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为920家,占上榜企业总数的67.15%;合计捐赠约163亿元,占上榜企业捐赠总额的65.00%。
但近年来,民营企业家往往被要求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导致大量企业家及家人子女背负沉重的债务而不能脱身,严重阻碍了企业与市场的自我修复进程。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现行破产法下,尤其凸显的一个恶性循环的后果就是,企业已经破产的创业者或企业家个人,只要创造出任何一点财富,都会被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企业家永远背负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后的再生更是希望渺茫。这不符合企业家投资、创办企业的初衷,更不符合市场经济中投资者责任有限、风险可估的运作理念,忽视了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给社会、国民经济带来的贡献,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这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社会发展百害而无一利,导致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创业者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能通过合法的制度“解套”,不能实现再生,以至于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债务缠身诚信企业家及时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可以促进创业者、企业家的重生;创业者、企业家往往是社会的精英,如果创业者、企业家重生,将会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破解“执行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下,非企业法人和个人的债务纠纷均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司法实务中,“执行难”是普遍的客观现象,是难以解决的司法难题。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截至2024年8月2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共有约839万人,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约530万件、已结执行案件数量约411万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在没有建立个人破产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情况下,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破产状态的个人,无法适用破产机制将其所负债务彻底处理完毕,从而长期悬而未决。“执行难”的长期存在,导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遭受挑战,导致暴力讨债等私力救济方式泛滥,导致债务危机的个人陷入生活困难,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完成个人财产申报、财产豁免、免责等制度的建立,能够大大缓解执行压力,疏通“执行难”的破产通道,有助于阻断债权人采取暴力讨债等违法救济方式,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平等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首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平等,在破产法制度中体现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地位平等、程序透明、受偿公平。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公平、概括的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基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个别清偿制度,仅有个别诉请在先的债权人权益能够得到清偿,伴随着财产被诉讼执行程序逐步瓜分,其他债权人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便能通过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制度来保护自身权益,比如:通过申报、核查、登记个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财产范围,在此基础上利用中止制度保障财产安全,防止个别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处分财产,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另外,还可以通过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收回本应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而被不当处分或个别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最终,通过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清偿方案,确定清偿比例及期限。以此体现破产制度下对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公平性、合理性,杜绝诉请在先的债权人获得利益,防止债务人、债权人相互串通,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个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
2024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4)》显示,我国消费信贷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末,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分别达到12087亿元和1153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36.7%和38.2%。央行《2024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发卡量7.60亿张,授信总额22.76万亿元,环比增长0.42%。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总额1096.76亿元,环比增长11.76%,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9%。信用卡逾期未偿金额呈增长趋势,信用卡持卡人因无力偿债而引发恶性事件的报道不时出现。消费信贷扩张、信用卡坏账带来的风险急剧增加,而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机制缺位。[2]
客观上分析判断,个人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资不抵债、无力偿债的破产情形。如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银行信贷资产将演变成呆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并不可避免的造成社会的不稳定。[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程序处理,高效率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通过制度恢复破产人社会信用,有助于抑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个人过度消费的支持,有助于防止民间借贷等高利贷泛滥,以此促进个人经济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01. 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防止个人通过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在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财产范围、参与的经营活动,确定个人可供清偿的财产范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财产查明制度中已初步显现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已为个人破产法中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健全迈出了一大步,需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体系。[4]
02. 建立财产豁免制度,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水平。财产豁免制度是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要所拥有的可自由支配和处置的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不受破产程序干预。财产豁免制度是基于自然人的特殊属性而建立,不同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程序中应当注重债务人及其家人生存问题和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之间的平衡。因此,在各国的法律中,均对债务人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大陆法系一般采用了概括方式,以德国为例,规定了14种债务人所有的物不可扣押,这14种物基本与债务人个人或其家庭生活所用之物;英美法系采用了列举模式,以美国破产法为例,列举了如总价不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利益,包括债务人或其被扶养人作为住所的动产或不动产、失业补助金等财产范围。[5]
结合我国部分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及个人债务清理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可豁免的财产范围主要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及专属债务人人身属性的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同时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条款,但不是针对破产程序,而是在执行程序中。建议我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并加以细化,以此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水平,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03. 建立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解制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清偿比例、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公告后发生效力。建议我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将和解制度纳入体系,和解制度相较于清算制度具有程序简单、过程迅捷、执行力高等特点,通过个人和解制度,债权人可公平、高效受到清偿,债务人亦可在确定财产范围内完成债务清理,实现后续的重生。
04. 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体现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即为,法人在破产清算完成或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便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通过破产程序法人主体可从市场中注销或重振旗鼓,而自然人则会继续生活、生存。因此,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鼓励债务人诚实的面对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终止债权人对债务人无休止的追究,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同时,为避免不诚实的债务人恶意破产,应当在制度建立时规定不予免责的事由,并采取许可免责注意,有法院审查确认是否予以免责,以此在法律和程序双重体系下保障免责制度的实现,发挥其积极作用。
综上,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且紧迫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会为自然人债务清算提供通道,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依法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对保障和推动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绎霏、姚抒廷.以法治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积极献策[OL].中国律师.
[2]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征信系统建设与个人破产制度研究[J].武汉金融,2012,(04):50-52.
[3] 张晓涛.我国应构建个人破产制度[N].中国经济时报,2005-09-20.
[4] 金晓平. 破产制度适用范围演进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5] 刘萍. 个人破产:立法价值、国际比较及制度解构[J]. 西南金融, 2009, (06): 4-8.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浅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作者:李晓璐 佘嘉扬来源:树人律师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