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江湖,怎能没有它!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这个走路可能被狗咬、开车可能被碰瓷、站着聊天可能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社会生存,风险真是无处不在。 常在河边走,难免弄湿鞋。 怎么办? 身边常备意外伤害险。

在这个走路可能被狗咬、开车可能被碰瓷、站着聊天可能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社会生存,风险真是无处不在。
常在河边走,难免弄湿鞋。
怎么办?
身边常备意外伤害险。
前几天聊了定期寿险,说了短期消费型重疾险,今天来谈谈意外伤害险(下文简称“意外险”)。
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遭受的损失为赔付对象的人身保险,表现形式通常为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费保险金等。因意外险所针对的承保对象——人身意外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所以意外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产品,一个现代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与意外险发生着联系。意外险就像是我们的一个贴心保镖,为我们保驾护航。它有这么几个特点:
1.投保方便——从0岁到60(65)周岁一般人都可以投保,保险公司对此类投保申请除了一些特殊职业,几乎不加限制。
我每年都给自己的团队成员购置一份意外险,每年到期前业务员发我微信,我把具体人员的身份证发她,电子保单随后就过来。
2.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灵活机动——可以按天投保、按月投保、按年投保,甚至还可以按时段投保。不仅保险期限长短可选,保险金额大小也可以选,可谓灵活到贴心。
3.保费低、保额高——保费只有几元、几十元、几百元或几千元,对应的保额却可有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到几千万。
几年前办了一个案子,发现某公司的意外险居然还有假节日/特定交通方式翻番的约定,办完案子自己也买了一份。
虽然意外险是一个常见、常用的险种,但在实务中也时常被误会。下面几个是意外险的常见误区:
1.用人单位错把意外险当工伤保险使用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或被误导或为了省钱,不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仅给自己的员工投保意外险(常见的是团体意外险),出险后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用人单位)。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法律如此规定的主要是因为意外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倘若允许用人单位成为受益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放任/鼓励被保险人出险,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意外险的受益人,保险公司不能将保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同理,工伤赔偿义务不会因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意外险而免除,否则就会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以员工身体或寿命的对价免除自己的工伤赔偿责任,有悖于公平。
综上,工伤保险是法定险,必须依法投保,意外险则是一种员工福利,两者分属不同的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对应的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2.错把结果意外认作原因意外
司法实践中涉及意外险的案子,最多的争议焦点就是意外事故的理解,被保险人一方认为结果出乎意料就是意外,凡是“意外”都可获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意外必须是外来的、非自身(疾病)的、突发事故。上面两种理解其实是结果论与原因论的争议,在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送达与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倾向于支持原因论,毕竟从条款文意理解意外事故的本意更接近原因意外。
去年办过一个案子,原告的丈夫在前一晚宿夜在外饮酒作乐,临近早晨顿觉身体不适,送医后不治身亡,医院诊断结果为主动脉夹层瘤、急性……猝死,原告认为丈夫正值壮年,突然身故(结果意外),显然属于意外事故,诉请法院,然并未获法院支持。
3.错把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等同于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在意外险中身故保险金一般等同于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但意外伤残保险金只在全残的情况下才与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致。
目前市场上意外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约定没有直接体现在合同主文中,而是出现在条款释义部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上,而非释义部分,时常引发争议。
最后说一点:新冠病毒疫情之下,很多保险公司将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新冠病毒(疾病),但这一特殊期间的操作仅限新冠病毒这个特例,并不能就此认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自此之后就包含了所有疾病。
意外险是最容易实现的保险配置,但希望大家都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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