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留学热度不减,出国深造成了许多学生求学的另一选择。培训机构往往声称“搭上名校直通车,圆您留学梦”,家长也怀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不惜“豪掷千金”为儿女缴纳培训费用。然而,缴纳高额培训费,真的能圆留学梦吗?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留学引发的合同纠纷,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
缴纳高额培训费不料竟留学梦碎
2019年6月
小卢因高考成绩不理想,打算出国留学。他通过网站了解到某培训机构的“留学直通车”项目,十分心动,打算在该培训机构报班学习。
2019年8月
双方签订合同,小卢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内容写明,培训机构按照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但因为小卢语言或者专业课成绩、录取学校等原因导致没有申请到理想的大学,与培训机构无关。小卢及其母亲明确知道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为非学历国际留学预备课程。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
小卢母亲与培训机构招生老师、法语老师曾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沟通留学事宜。
2020年2月
小卢回家过年后,未再继续学习《入学协议》的相关课程。
后小卢从法语老师处了解到三本学生难以申请公立大学,认为培训机构为收取高昂学费,故意隐瞒实情并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小卢及其监护人诉至上海闵行法院,主张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并按照培训费的三倍赔偿损失。
原告小卢诉称
被告公司负责招生的员工陈老师明确告知其法国留学公立大学本科,不需要提供高考成绩,只需要提供动机信和法语成绩。原告只要在被告处上一年预备课程,法语达到B1程度,就可至法国读预科学院,在该学院法语达到B2程度,即可以申请法国公立大学本科。有了陈老师的承诺和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接受培训。
被告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系为原告提供法语教学、留学规划等服务,非学历课程,被告对原告能否申请上理想的大学不作保证,在合同签订前的沟通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原告可以通过招生简章和合同了解到被告不提供直接申请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服务,也不保证一定能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一般人理性上也应当了解留学申请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被告不具备欺诈动机和欺诈故意,留学法国的途径及要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信息透明公开,被告没有欺诈原告的必要。并且疫情期间,被告通过远程教学模式正常开展了课程学习。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首先,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载明,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留学直通车项目下的相关课程,该课程为非学历国际留学预备课程,且明确被告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原告因语言或专业课成绩、录取学校等原因导致没有申请到理想的大学,与被告无关,说明被告仅依据合同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收取的费用也为课程服务的费用,合同既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办理留学申请等相关事项的义务,也未收取留学相关的费用,原告亦实际在被告处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故原告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招生老师在合同签订前后和原告及原告母亲的咨询及沟通内容中的陈述,是否存在欺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招生老师在介绍、解释留学学校选择、留学流程等措辞及表述上,确有不当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招生老师及被告有故意向原告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再次,原告自行在2020年2月终止相关课程的学习,目前尚未完成双方约定的合同的课程,也未根据被告的安排对法国公立大学提出留学申请,是否最终能够达到出国留学的法语等级及获得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邀请尚未可知,现原告仅依据法语老师的个人意见,认定原告肯定无法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依据不足;
最后,作为一般常理而言,签证、留学申请是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因被告保证原告能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反之即为欺诈为由,认定被告无法完成保证,存有欺诈行为,该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按照培训费支付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原告于2020年2月起实际未再接受被告提供的课程服务,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应予解除。根据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的课程服务、课程量等综合因素考量,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寄语
为给孩子提供继续深造或开拓视野的机会,不少家长看中了出国留学。对此,法官提醒:
首先,消费者获取留学信息的渠道不仅限于机构,应留意从各渠道收集留学信息,尤其是留学考试政策和升学政策的变化,对出国留学需要进行的各类考试进行考量准备,为自己设置合理预期。同时应注意,语言培训的实际效果并非完全取决于培训机构的辅导,更为重要的是靠自身努力,因此消费者不能因缴纳了高额培训费且机构有所承诺就认为自己高枕无忧,最终留学梦碎,也只能得到相应金钱赔偿,无法弥补付出的一年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其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签订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对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和语言培训合同进行区分,前者中经营者往往提供的是以实现留学为目的的中介服务,后者仅为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语言培训服务。消费者需严格审查合同的内容,对于机构关于保过、退费、名校关系等各种信息和承诺擦亮双眼,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未落实到书面或对口头承诺双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最后,培训机构应诚信守法经营,明确告知消费者合同义务及其享有的服务,不能夸大宣传培训效果和服务范围,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同时,培训机构应主动承担法定义务,从专业的角度为学生作出合理规划,避免给学生设计不切实际的目标,在教学过程中主动与学生进行良性互动,助力学生圆梦。
搭上高额“名校直通车”,真能轻易实现留学梦?
作者:沈璐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近些年留学热度不减,出国深造成了许多学生求学的另一选择。培训机构往往声称“搭上名校直通车,圆您留学梦”,家长也怀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不惜“豪掷千金”为儿女缴纳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