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民间借贷中的本金和利息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一: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和借期等。然而王某实际拿到手仅90万元,10万元利息已被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案例一: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和借期等。然而王某实际拿到手仅90万元,10万元利息已被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借期届满,王某未按时归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100万元本金予以归还,并按100万元计算利息。
律师分析
利息不得从本金中预先扣除
依据《合同法》相关法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该案应按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此外,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还需要审查银行转款凭证以确认。若出借方无法提供转款凭证,对方也抗辩未收到借款,那么这笔无凭据证实的借款在诉讼中就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二: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2013年6月1日,周某与郑某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双方签订合同10天后,周某才将本金50万元以转账的方式借给郑先生。借期届满,郑某未予偿还,周某起诉要求其偿还50万元本金,并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
律师分析
利息应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案中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自2013年6月11日生效,故也应从此时计算利息。此外,本案中约定月息5%,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有些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实际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些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出借方对期内利息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对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保护。
案例三:借款中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
2010年,何某与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何某出借20万元,借期自2011年1月3日至2012年1月2日。签订合同时,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今年1月9日,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何某起诉程某还款的同时,还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案中,王某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但由于保证人的有效期已过,即超出2012年1月2日起的六个月内,何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最终王某抗辩成功。另外,若确有证据可证实王某仅起到介绍作用,则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