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不少补充与变更,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与撤销以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均有所涉及,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具体阐述以上几方面的变化。
6月1日儿童节是1949年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决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也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发力不少。让我们从案例出发,盘点一下《民法总则》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打酱油”效力从八岁开始
案例
9岁的小雪放学时在一个彩票销售点花10元钱买了5张福利彩票,后得知其中1张中奖1万元。第二天,小雪拿着有效证件到彩票兑奖中心领奖时,工作人认为小雪作为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小雪的父母知道后,与彩票兑奖中心发生纠纷,后以小雪的名义把彩票兑奖中心告上法庭。
评析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新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来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年满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购买文具、赠与小礼物,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等。小雪购买彩票中奖的行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后,便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二:父母不称职,可以被“解雇”
案例
女童小玲11岁,跟随父亲邵某生活,母亲王某身体残疾,无力照顾小玲。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令人发指的是,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小玲从此离家出走,流浪街头。好心人张女士愿意照料小玲,并表示承担监护责任。当地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评析
《民法总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共有12条,近千字的篇幅,极大地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依法受理民政局的申请,并支持民政局的请求。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还丰富了监护形式,即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又增加明确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被监护人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本案作为全国“撤销监护权第一案”,鉴于当时相关法律尚未实施,法院依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此类案件便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支持了。
亮点三:未成年时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算账”
案例
受害人田某12岁时就被监护人卖为“童养媳”嫁人,20岁时已有一个3岁女儿。今年,田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未成年时强奸自己的责任。
评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一方面很多孩子不了解性侵;另一方面受到恐吓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愿意、不敢告诉家长。有的孩子甚至直到长大成人,才知道自己童年时曾被性侵。这就从客观上增加了追究性侵者责任的难度。新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利用法律维权提供了机会。《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本案中田某便可根据新法的规定要求丈夫承担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了。
少年儿童是我们的未来,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民法总则》从法律层面对未成年权益保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儿童权益的保护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盘点《民法总则》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亮点
作者:李凤凡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不少补充与变更,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与撤销以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