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节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及焦点问题,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为公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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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刑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为何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A: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所以,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其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管控,故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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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抗拒疫情防控,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A:根据《意见》规定,以下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经确诊的患者,拒绝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不管有没有造成病毒传播,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处理危险犯,也处理结果犯;对于疑似患者,只有造成病毒传播的才构成此罪,只处理结果犯。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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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孰轻孰重?
A: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一档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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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此次新冠疫情防控,非典期间适用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
A:根据此次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取消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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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为人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同时,也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A: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同时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考虑到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轻,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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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为人故意将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门把手等公共场所,应当如何定罪?
A: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之规定,该种情形属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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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并不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门把手等公共场所,但却对他人谎称该体液含有新冠病毒,应当如何处理?
A:该种情形属于投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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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微信群或朋友圈转发他人发布的疫情信息,造成广泛传播,事后发现是谣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转发时不知道或无法判断转发内容属于谣言,不以犯罪论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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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满治疗条件或出于泄愤的目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疫情就是战斗,白衣天使就是白衣战士。若行为人不仅不尊重理解反而随意殴打,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虽未致使他人轻伤,但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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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为人已确诊患病或高度疑似患病,以就诊条件未达标为由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行为人若是自觉在家隔离,未出入公众场合,即使“作”得厉害,依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2月11日)。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请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违法行为会触犯刑律》。
专业战疫: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十问
作者:廖志杰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节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