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施行,符合条件的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施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施行,进一步优化监管,拓展保税区内业务范围
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构建长效合理薪酬制度,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
五、《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简化申请的条件材料,强化被授权方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施行,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将有新要求
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施行,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施行,调整交通违法记分规则
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驾考领证更便利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首次将考古涉水部分纳入基本建设
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施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全部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4月1日起施行,将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公告》的施行,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对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二)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
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施行
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纳税义务。
此外,《公告》也明确了相关发票的开具、纳税的申报等问题:
(一)关于发票的开具
1. 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2. 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填写
- 增值税应税销售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 增值税应税销售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施行
进一步优化监管,释放改革红利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第256号总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为:
(一)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
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二)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
- 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
3. 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三)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 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 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 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 ;
- 根据国发3号文规定,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四)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适应海关新职能
1.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 - 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
考虑到综合保税区商品检验业务模式改革尚未定型,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四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构建长效合理薪酬制度,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五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简化申请的条件材料,强化被授权方责任
2022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办法》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
(二)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
(三)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材料。
(四)强化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授权变更等责任。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施行
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将有新要求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包括: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
(二)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条件;
(四)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等。
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施行
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按《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2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施行
调整交通违法记分规则
公安部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新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新办法》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二)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三)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驾考领证更便利
从4月1日起,由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规定》主要分为四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和两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一)四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 新增C6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二)两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 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 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首次将考古涉水部分纳入基本建设
2022年1月2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水下文物”做了明确界定: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与此同时,《条例》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