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也越来越强,催生了很多保健产品进入市场,但是要生产、销售保健品可是需要获得相应许可的,未获得许可会有什么后果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
0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以张某为代表的经营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全权授权乙方负责某系列保健品销售体系构建、规划、具体销售方案制定、销售组织体系构建,以及全国销售网络搭建等事宜;以张某为代表的经营团队承担本协议的所有法律风险;甲方出100万元作为与乙方合作事项所述内容的启动资金,此资金性质为专项资金。协议签订后,张某团队进行了某系列保健品销售的相关工作,A公司共给付张某团队工资及销售奖励150万元,后张某团队停止了《合作协议》的履行。故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张某团队返还款项150万元。张某称因A公司产品没有国家认证,属于伪劣产品,整个产品线出现问题,顾客反映产品的效果不太理想,张某团队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款项。
02、仲裁结果
驳回申请人A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03、仲裁评析
因食品安全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必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许可。本案A公司对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A公司负责生产、张某团队负责销售的某系列保健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该产品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某系列保健品销售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及食品市场的销售秩序,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A公司、张某等人明知某系列保健品的销售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故对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庭审查明,A公司主张张某团队返还150万元赔偿款项的构成,均是给付张某团队的工资及销售奖励,并非因合同直接取得的财产,《合作协议》无效,A公司无权要求对方向其返还该款项。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
04、仲裁结果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一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规范通常都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提醒民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注意合同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以免因此造成合同无效,不仅给己方来带损失,还有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合同无效责任自担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也越来越强,催生了很多保健产品进入市场,但是要生产、销售保健品可是需要获得相应许可的,未获得许可会有什么后果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